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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2,23(3):34-36
劳动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这种效力十分强大 ,甚至可对抗担保物权。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工资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2.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4,25(1):36-39
农地所有人不享有土地流转的交换价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物权地位的确认以及作为农地所有人的非民事主体构造性,决定了农地所有人在土地流转中不应以主体(当事人)的身份出现。但农地所有人对土地经营的管理权的享有、土地作为权利客体所承载的社会共同利益性对农地所有人所产生的社会义务与责任以及农地所有人在国家与农民关系格局中的特殊作用的存在,又要求农地所有人介入土地流转。农地所有人介入土地流转的具体角色定位应是监督者与服务者,为保障农地所有人在介入土地流转中不偏离自己的角色定位,有必要对其在土地流转中的参与权利进行具体限定。  相似文献   
3.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6,27(2):75-79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论生存性债权对担保物权的优行行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1,22(4):25-27
生存性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主要包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等支付关系.生存性债权不仅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应优先于担保物权行使,其原因在于生存价值的最高性、生存保障上的社会共同义务性及生存权的首要性的确立.此外,生存性债权易受担保物权的排斥,也是其应优先行使的重要原因.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活动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精神.  相似文献   
5.
《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首次在个人权利自由和社会利益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其法理学基础是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潘德克顿体系的设置和法律行为的非定义化规定为这种平衡提供了体系上的保证,这种平衡仍然为现代社会所需要,对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从法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法不仅仅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广泛存在的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组织规范、社会习惯,以及自我行为方式等其它规范。农地抵押除了受国家法律和政策这一正式规则约束外,还受农地的自然禀赋条件、农村社会的人情约束机制,以及农民的恋土情结所导致的自我行为约束等非正式约束条件的影响。这些约束机制很少单独起作用,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农地抵押的实际发生。因此,我国农地抵押立法的态度是:制订系统的农地抵押正式规则,同时给农地抵押的非正式约束条件留下足够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草案》第162条第1款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实际是一种“捆绑”立法,反映了立法者在解决“房可走而地不能动”矛盾时的两难心境。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可知只有事实很明显的证明法律干预确实优于自由市场又不违正义公平时,才可以选择法律干预。162条显然与这个结论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创新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两难境地,这反映出学术的困惑和实践的窘迫。文章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障碍和必然性,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备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农村金融担保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变迁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改革30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从其纸上权利状态还是实际权利状态而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总体发展的轨迹.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并没能使其完全融入现代财产权体系之中,而是表现出鲜明的转型社会权利的特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代转型应朝着有利于释放土地的资本功能、有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农业参与国际竞争以及适应农民自身的发展需要等方向进行.  相似文献   
10.
一些国家(地区)通过民事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大致有"一体保护说"、"特殊利益保护说"及"生命法益保护说"三种;我国民事立法应从"特殊利益保护说"的角度确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侵害主体、适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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