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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奎杰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7):9-13
马克思的权利观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观点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呈现出两次理论转向。第一次理论转向是受康德自由主义的权利法哲学影响,提出了"法的形而上学思想"、"形式法与实体法的学说",这一时期的权利观理论带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主张人的理性行为与自由权利的不可分性,高度重视人的自由在法律上的重要性。第二次理论转向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反思与批判青年黑格尔主义的法学观点,把权利看作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主张权利问题的社会历史性与物质制约性。马克思权利观的转向对于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权利观培育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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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不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片面强调这种关系容易陷入决定论,不利于当前的法治实践。当前要从社会发展的整体出发来认识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发展一方面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法律发展也是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化回应,其在自身的发展中呈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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