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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在相关事实无法调查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监察机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下达强制性处理决定,纠正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实执法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材料的情形大有所在,如何能够在这种情况下,为劳动者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当今监察工作最棘手,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但有些负责人疏于管理,加之当今“用工荒”问题严重,往往招用一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给用人单位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4.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社会保险费案件时,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给劳动者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若劳动者向监察部门反映这类问题,监察人员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其所支付的“保险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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