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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体的规范化是指语体风格的平正、明决、老道、典雅。作为立法语体,成熟期是隋唐,而真正规范化的当属明清。《大明律》的言语表意非常明晰确定,也很显露,无隐喻无象征,这正是立法语体规范化的属性之一。《大清律例》语体风格虽与明律比较相似,但也有自己的特性:既有《大明律》的洁净利落、简易平实的特点,也有自己雅致蕴藉的个性,真正成就了非常规范的立法语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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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愫贞 《当代文化与教育研究》2007,(9):1-6
本文拟从“汉语本身的文化属性”、“法律语言的法文化系统”以及剖析“礼”的词语意义的视角,讨论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无论从法律语言角度看,还是用法律文化的眼光观察、解释法律语词,法律语言都是整个法律文化的符号系统、信息系统,因此,我们不仅要解析它自身所有的文化意义,而且还需要解释它们在一定的文化观念影响、制约下,产生的意义体系。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的研究,既是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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