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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5日实施以来,为科学有效保护中华鲟及其息栖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规章制度保障。由于当时时间紧,以及对中华鲟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尚处于摸索阶段,在条文内容和规定上就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于有些问题采用了一般性处理的形式。随着时空的变迁和中华鲟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现有条文内容和规定已不能满足保护区工作的实际需要。2009年,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立法已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本文分析了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阐述了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可行性,1) 有坚实的法制基础;2) 地方政府规章实施一段时问后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符合我国立法程序;3) 出台地方性法规是解决《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唯一可行的途径。最后对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立法提出的相应对策与建立。首先,应确立保护区立法的四个目标;其次,应坚持两个立法原则,一是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性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系统性保护原则;第二,地方法规立法的特有原则,包括地方性原则、创制性原则;最后,应建立六项基本制度,包括开放性管理制度、生物资源特性制度、土地权属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公众参与制度,以及专项救护与驯养繁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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