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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双重继承法指的是在圆融和合批判继承和抽象继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方法。在双重继承的过程中,批判继承和抽象继承是逻辑先后的关系而非时间先后的关系,是共通互补的关系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双重继承法既能保持文化自省精神,又有力地回击了否定民族文化的虚无主义倾向。通过双重继承法可以充分继承和科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并赋予其时代意义,使之与马克思主义的精髓相契合,从而为马克思主义增添了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坚持双重继承法有助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82.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制度作为联通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通利用的制度桥梁,能够以一种隐私友好的方式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我国现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规范匿名化处理实践.我国可以确立操作方法标准与识别风险检验标准协同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关于操作方法标准,可以在技术领域确定适用于直接标识符和间接标识符的匿名化处理措施指南;关于识别风险检验标准,可以引入"蓄意侵入者检验"标准,明确规定侵入者的识别动机和识别能力.通过操作方法维度与识别风险检验维度的协同作用,最终实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83.
84.
【问题】基层治理创新实践常常陷入命名式、标签式伪创新,不仅无法实现“给社区减负增能提效”的目标,反而造成基层治理的低水平重复。在各类创新琳琅满目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基层治理创新更具持续性,并且规避“内卷化”风险?【方法】本研究以S区“红色管家”项目为个案,该项目初期面临多方面的内卷化风险,但最终通过创新走出一套有效的社区治理之道。我们通过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等方法跟踪了“红色管家”项目的运作过程并结合多种定性资料进行分析。【发现】(1)如同诸多政府主导的基层治理创新项目一样,“红色管家”在项目初期也面临观念、利益以及组织等多方面的“内卷化”风险;(2)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步呈现出的实体化、制度化、专业化和协同化的特征,保障了“红色管家”项目创新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3)能否规避基层治理创新的“内卷化”风险,根本在于基层党组织力量能否成功嵌入项目全过程,发挥引领创新的核心主导作用;(4)党建引领下多方创新主体的协同、合作与调试,观念、制度与技术的融合,构成了制度创新能否突破“内卷化”困境的关键。【贡献】本研究梳理了基层治理创新“内卷化”问题的表征和成因。通过对“红色管家”项目案例的分析,本研究阐释了“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机制,指出破解基层治理创新“内卷化”困境的关键在于新合作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85.
在"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交警查手机"等实践争议引导下,学者们借助基本权利限制的"保护范围—限制—限制的合宪性论证"的审查框架,推进了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但将通话记录排除出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难题,且因为过早窄化保护范围而会影响基本权利的保护效果。诉诸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方案亦难以成立。应认识到《宪法》第40条存在因制宪者预见不足而产生的宪法漏洞。如果将"检查通信"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则《宪法》第40条容有对通信权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内容"和"非内容的通信信息"分层构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应生活事实和实践争议,又能落实宪法严格保护目标的教义学体系和审查框架。基本权利个论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宽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体系的普适性等基本权利总论问题。 相似文献
86.
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决定者是创造了历史的人民群众。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的人民主体思想,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为公”理念和民本思想中汲取营养,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民主体思想。它贯穿在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并成为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思想引领。新时代的人民主体思想对于举全国各族人民之力于中国梦的实现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对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相似文献
87.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88.
周雷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7):72-80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89.
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相似文献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