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3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31.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需要国家干预说”是 20世纪中国经济法学最重要的学说之一。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民主、社会公平、经济法治是其基本的法哲学叙事立场。国家是干预需要的满足者,“需要”是通过干预重建经济自由秩序的法律理由。国家超越市场利益关系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国家干预由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哲学范畴与法理标志。经济宪政哲学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进路,通过经济民主机制设定的干预才能避免经济专制,国家与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权力才能保障干预的社会性与民主性,干预的达成并非一定为了公共,公共中的个体主义是结成公共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32.
133.
宪政:和谐的生活哲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宪政属于宪法哲学范畴。宪法哲学属于哲学 ,属于法哲学、生活哲学、未来之学 ,属于科学。在宪法哲学的上述不同层面 ,宪政分别聚焦于对“宪法·人民·政府”、“权力·法律·权利”、“宪法·生活·政治”、“传统·现实·理想”、“正义·科学·效益”等相互关系之本源和应然的追问。对此 ,我们的回答是 :宪法是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国家权利行使者的政府之间的“契约” ;法治的精义在于通过对公权力廉洁性和完整性的“保障”而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宪政既以民主为基础又对民主的某些性格保持着警惕 ;宪政的理想可以激发完善现状的热情 ,历史的评判则可防杜社会的倒退 ;宪政同时结晶着科学、正义、效益三种精神。 相似文献
134.
在河南洛阳玉米种子案中,中国现阶段的民主、法治与宪政之间的张力暴露无疑,其实三者之间关系并非只有冲突与抵牾。首先,民主与法治是互为内容与形式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其次,法治与宪政之间属于上下位的关系,宪政是对法治缺陷的修正,最后,民主与宪政关系表现在:宪政不仅是对法治的制约,而且也是对民主缺陷的修正,二者是形式上(主观上)的冲突、而实质上(客观上)的相互制约但同时具有彼此促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5.
朱云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5):19-21
完政具有它的道德之维,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对人性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内涵,即宪政有"宪德",主要包括关于宪法与公民、政府与人权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原则.这些原则属于判断宪政自身合法性的依据,在西方历史上与基督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基督教给西方宪政提供了许多基础性的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136.
明治维新过程中,天皇亲政与公议成为新的政治原则,二者集约在明治宪法之中,立宪主义、万世一系政治神学与君民一体政治理想相辅相成,天皇制被"再发明",可称天皇制立宪主义,天皇在集大权于一身的同时,其亲政的主动性也受到限制。如大正期所示,天皇个人意志可能"被无视",天皇制与民众政治亦有深度融合之可能。经过摄政期政治练习的昭和天皇,在有着充分权威自觉的同时,又对宪法表示尊重,但随着政党政治的结束与战争开始,日本走向大政翼赞体制。二战后,日本确立国民主权与象征天皇制,天皇与国民情感间依然有很强连带感。 相似文献
137.
宽容: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宽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首先是宽容之道。宽容的宪政建设要求我们勘正忽视公民基本权利“基本”属性的错误认识,确立宪政民主观的民主思维。 相似文献
138.
一部完整的宪法典至少必须解决两项攸关宪政实现的根本问题:一是谁来判断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以及违宪之后的责任承担;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政府行为的侵害后如何得到宪法救济。如果以此作为衡量现行宪法是否得以充分实施的标尺的话,现行宪法在当下中国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一部良宪之实施何以如此艰难?概括起来,其原因主要在于“宪法不是法”的认知观念尚未被打破;法官发现法律之方法机械与教条化;最高法院司法批复客观上阻碍了宪法的可诉性;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宪法思维以及缺乏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139.
侯保龙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23(3):19-22
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应具有适当的理念根基。理清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才能祛除一些理念误区,即法制工具主义、法治与德治结合论、政府本位论等。梳理和借鉴西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演进,我国应树立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实际的四大理念创新,即:人权主义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理性,法治主义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工具理性,宪政主义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理性,服务主义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行为理性。 相似文献
140.
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转换研究范式。宪政理论研究范式大致经历了两种范式转换:近现代古典自由主义模式和当代新宪政主义模式。特定的语境和历史场境赋予了西方宪政概念及其理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与特定的理论定位和功能。宪政理论要想成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必须完成其概念和理论范式的转换。宪法秩序概念及理论涵盖了宪法运作现象的不同形态和不同层面,是对整个宪法运作现象和事实的全局性理论把握和综观性理性反映。它能够克服西方宪政理论的不足,体现中国宪法学对这种不足的回应,是宪政理论和概念范式转换的一种尝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