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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当Copyright遇到Copyleft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吉瑾  张心全 《前沿》2004,(11):201-205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Copyleft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的版权理念 ,它力促自由软件的产生与传播 ,对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 (Copyright)构成了挑战。但是 ,Copyleft并不企图全面否定Copyright,而是以承认Copyright作为存在的前提条件。与网络发展的步伐相适应 ,Copyleft的适用范围必将扩展至软件领域之外 ,并需要法律制度的承认和支持  相似文献   
12.
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所受保护的模式亦极为不同,版权、专利及商标三者之间,存在重要而又明显的区别,如保护期限长短,侵权形式认定等诸多方面,然而这些知识产权形态区别的生成原因为何呢?对这看似过于常识性、基础性的问题,在通行的法学教材或理论文章中鲜有提及,致使初入知识产权城堡的门生们一脸茫然.  相似文献   
13.
论异形转换是否构成复制——以“平面到立体”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心全 《时代法学》2008,6(4):91-96,104
1991年的旧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而2001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以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就上述问题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相似文献   
14.
当代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基本上都采取自动产生的保护范式,即作者从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他人不得擅自利用;而专利权、商标权则通常以行政机关授权登记为保护前提。显然,同为无体财产,著作权所受保护的要件相比而言较为简便、经济。这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问题,在笔者所触猎到的范围内各类教科书或专著几无提及,笔者认为此问题虽小,却事关理论基础,只有准确理解一项制度的正当性来源,才能更好的从整体上系统利用和改善制度,否则似有盲人摸象之嫌。  相似文献   
15.
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判断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而未将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纳入考量。其实,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相应的商标之商业价值不同,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秩序之影响亦明显不同,在被假冒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对商标权利人、社会相关公众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亦有重大区别,即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仅将犯罪行为中的假冒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则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适应司法精细化的需求,更会产生不良的制度导向。为此,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的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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