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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一般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7年《刑法》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刑法总则性规定的修改中涉及剥夺重大权益的内容违反《立法法》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法内容修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现象;刑法修改的内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规定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立法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刑法等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相似文献   
42.
备受瞩目的孙伟铭案已尘埃落定.法院认定孙伟铭追尾后逃逸途中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定性是准确的.但该案终审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定性部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目前,社会舆论对于交通肇事者要求严惩的呼声日益高涨,更有论者主张将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犯罪化,此时秉持理性的刑法理念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3.
娱乐场所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在这里人们丰富的社会关系充分展示,有商品交换关系、金钱关系、功利关系,也有同志、同学关系,爱情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关系都需要有一个悠闲、静谧或热烈、狂放的环境做底蕴。人们的共同需要是安全有序。要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用经济手段去调节是做不到的,而直接的治安管理干预又显得唐突,不易被接受,自我管理又过分放纵。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营,以经济运行的市场行为,内注治安防范管理的内核,外…  相似文献   
44.
采集碘缺乏区 2月龄内羔羊甲状腺 12 6份 ,称重并测其碘含量 ,观察其甲状腺肿的病理组织学变化。甲状腺肿检出率为 30 .16 % ,甲状腺重与碘含量呈负相关。同时给碘缺乏区羔羊补碘 ,取羔羊血清测促甲状腺素 (TSH )、三碘甲腺原氨酸 (T3)、四碘甲腺原氨酸 (T4 ) ,结果非补碘组羔羊TSH(1周龄羊除外 )和T3高于补碘组 ,T4 低于补碘组。  相似文献   
45.
相对于普通的犯罪构成而言,派生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的犯罪构成的存在为前提,具有与普通的犯罪构成不同并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加重或减轻因素。  相似文献   
46.
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影响罪质的有无,但影响罪质的轻重.加重情节并非一种单一的反映罪质和罪责加重的指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指标.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属于量刑情节.只有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情节具备,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47.
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的处理并没有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也曾成为司法机关满足被害人家属诉求和平息社会舆论的牺牲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未核准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死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的问题。基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中国进行死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当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48.
佛山代购火车票案中钟某夫妻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和非法经营罪。钟某夫妻二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每张火车票加收10元手续费是委托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服务费。其行为既没有使铁路部门受到损失,也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49.
目前,基于刑事合规热潮的推动,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成为单位犯罪理论发展的目标之一。为实现企业与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分离,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相关依据。企业独立意志理论是二者刑事责任分离的理论根据;相关文件为二者刑事责任的分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根据;社会总体利弊权衡为二者刑事责任的分离提供了现实根据。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逐渐从企业成员的业务行为向企业本身组织管理缺陷的方向进行转变。因此,应当采取以单位运营管理为基础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学说来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为实现企业刑事责任的独立,应当首先确保企业具有独立意志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在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能力时,应当以企业合规制度的设立状况为依据;在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时,应当以企业合规制度的运行状况为根据。  相似文献   
50.
根据“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行政犯违法判断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于“伪劣产品”应当进行实质解释,一方面,“伪劣产品”应当违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实质要求;另一方面,“伪劣产品”需要具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属性。行为人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可能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他人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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