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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的判断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1):15-20
危险状态的判断实际上是对存在于行为之外的客观事实的判断;将不能犯的学说不加任何区别地直接适用于危险状态的判断,是一种理论上的错位。对危险状态的存在与否,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基础加以判断;在危险状态的判断时点上,应当将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有机结合起来;对危险状态的判断,应以科学法则为基准;在判断危险状态时,没有必要对作为判断资料的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的抽象化。危险状态的具体认定,应坚持综合考察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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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具体而言,涉及整合相关罪名、扩充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删去介绍贿赂罪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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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能犯和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作出修改或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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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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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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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由行为事实中所有能够影响对行为社会危害心理评价的因素所组成的系统,其与人身危险性既有显著区别又存在一定联系。我国刑法理论中在定罪标准上的主要争议在于,在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上犯罪构成能否成为必要且充分的标准。《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犯罪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概念的具体说明,其在内容上包含质与量的双重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性解释就能够完整诠释社会危害性的结构。犯罪构成不但是解决罪与非罪问题的唯一标准,也是解决所有定罪问题的唯一标准。因此,犯罪构成是必要且充分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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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前置化处置的做法引发了传统刑法与预防刑法、保护法益与尊重人权、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的二元博弈。在反思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引发的二元博弈的同时,应当承认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立法的正当性。司法实践表明,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的条款存在立法与司法间的严重断裂,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应当对这些条款的司法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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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中国也不例外。中央提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即是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则是将制度反腐作为当下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手段。制度反腐是指在依照法律构建的制度框架内,建立权力的运行和监督机制,并对权力变异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因此,坚持制度反腐就是坚持依法反腐,依法反腐是制度反腐的题中之义。实现依法反腐,要从根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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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强奸仅一人得逞,应如何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观点:轮奸时的强奸罪并非只存在既遂形态,认为只存在既遂形态的观点不仅违背“既遂模式论”这一通说.而且还导致将强奸罪加重犯的未遂作为基本犯的未遂予以处理的局面以及罪刑不相适应的结局。对轮奸既遂的认定仍然应受“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