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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儒”在中华文化和儒学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很长时间内,关于儒的起源问题却被忽略。诸多学案,与此相关。胡适是坚持不懈的说儒者。说儒,是他学术事业的重头戏。经过20年的摸爬滚打,他终以“丰伟之论文”──《说儒》,冲在探求儒的起源者的最前列。胡建构的“儒的起源说”的内容体系,带有开风气、填空白性质。胡的打头炮的力作,在学界产生冲击波,引发连锁反应,历60余年而不衰。近现代学界锋头人物都参与其中。胡说终以新锐性和合理性沐浴于风风雨雨,对于推进儒学研究,颇有助益  相似文献   
12.
胡适心目中的戴震,其人,是我们徽州人中的一先贤,其思想,是"三百年中数一数二的巨人",因此,胡适在<戴东原的哲学>中首创"戴学"."戴震"即"戴学".  相似文献   
13.
以土地等自然资源为核心而构建的物权制度,在规则设计、规则执行、规则解释的所有环节中,充分强调物尽其用之理念,这符合物乃财产权客体之需要,但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是一种普通的财产而是一种蕴含自然性、承载生态型的资源性财产,其资源属性决定对其利用不能无节制和忽视其环保性、可持续性、生态性利用的理念。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现行《物权法》物的利用理念予以矫正,赋予经济性利用和生态性利用相结合的新型双重利用理念,真正地让环保理念通过法律融入到人与物关系中,实现绿色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徘徊于做“虚”和做“实”两个向度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路向,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方向的极端化错误定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践样态和内在价值决定了其改革的第三种路向应是建立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限度”的正确认知基础上,拿捏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面相,实现从“两极”到“中间”的回归.  相似文献   
15.
社会转型期集体土地资本化模式选择之法理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先贵 《中州学刊》2013,(10):59-65
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的自主开发权还是继续由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当前关于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理论分歧。分歧的实质是关于集体土地资本化的模式之争,即究竟选择体制外集体土地资本化的"主动"模式,还是选择体制内集体土地资本化的"被动"模式。遵循社会转型期渐进式改革路线,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权衡两种模式的体系效应和实践效应,采取体制内集体土地资本化的"被动"模式,同时以地票交易为核心进行配套制度建设,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现行法层面应坚持《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明确地票的地役权属性,为有效实施这一模式提供法制基础。  相似文献   
16.
张先贵 《南都学坛》2012,32(4):82-87
家政工人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就业结构中呈现出"易受伤害性"面相。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和地方家政服务规范文本从理念到逻辑无法规制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关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无论将来制定专门性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抑或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需要以社会法理念为导引,重塑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基准制度和建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17.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为房屋征收(或称不动产征收),是公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的合法剥夺,是政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基于人权、自由、秩序诸价值的考量和公权与私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平衡之需要,以私权保障理念为基点对现行失范的补偿法律制度予以重构,对于构建一套合理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法律、法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8.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为房屋征收(或称不动产征收),是公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的合法剥夺,是政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基于人权、自由、秩序诸价值的考量和公权与私权、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利益平衡之需要,以私权保障理念为基点对现行失范的补偿法律制度予以重构,对于构建一套合理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法律、法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应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于补偿层面,应确立出让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元化的补偿规范体系。对提起收回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须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和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对提前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对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时,需将因政府投资等因素致该土地使用权极差地租提高而产生的增值利益返还给社会,由社会从事公益事业。提前收回原因的公共利益要件和收回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应准用房屋征收制度的相关规制。  相似文献   
20.
"房屋中心主义"和"土地中心主义"作为不动产征收立法的两种取向,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引和规范机理。揆诸两大法系不动产征收较为完备国家的立法,"土地中心主义"立法取向贯穿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展开中,成为规范逻辑体系之主线。鉴于域外先进经验、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与建筑物间关系等因素的考量,我国不动产征收立法应摒弃"房屋中心主义"而践行"土地中心主义"的立法取向,并以此为导引进行方法论维度的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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