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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交叉并存的情况甚为多见,对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情况下认定累犯后罪案发的时间点如何选定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判断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累犯,后罪的案发时间点应当选择盗窃犯罪行为的案发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的案发时间.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又避免了对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兼具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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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其宪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5):69-72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携带凶器盗窃”明文写入刑法,并正式成为一个刑法术语,对其如何理解与认定,其入罪化是否妥当,仍有不同意见.对此,文章认为应穷尽已有的司法解释,寻求其解释的合理性与妥当性.而且“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化并无呈现打击“过度”之嫌,其立法背后蕴涵着较为合理的立法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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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后,信用卡诈骗罪又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和司法认定存有较大争议。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持实质的解释论,考察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用实质的、正义的标准界定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认为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使用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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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霞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6):5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使得对两种差异明显的行为定型的调节由行政管控转为刑法控制。在新旧法律交替之际,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并不尽然完善,造成了理论上说服力的缺乏、司法认定的困窘及社会大范围的争议,其中凸显问题最多的当属"醉酒驾车"。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认识应当在该罪条文罪状的基础上,在现行刑事法律的体系内,遵照相关理论与法理,寻求合理的解释,以便为司法认定提供科学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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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2)
当代中国社会已进入"环境时代"或"生态文明时代",而保护被誉为"地球之肺"的森林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已将滥伐林木入罪,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如主体泛化、罚金失当、部门监管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出路,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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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盗窃罪始终是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重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入户盗窃罪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修订。对于入户盗窃罪而言,也降低了其入罪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盗窃罪而言,已不在考虑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同时,就入户盗窃而言,保护的法益也由原来的单一变得复杂。所以,对入户盗窃的界定进行新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便于我们对公民的法益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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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琳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83-89
自1997年刑法设立聚众斗殴罪后,对该罪的理论研究虽不断深入,但极少有论者关注聚众斗殴罪的现实情境,多从纯粹的理论视角或通过对数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这种缺乏大样本统计分析的研究方式削弱了案例本应有的价值,也使得对聚众斗殴罪的研究不能以可量化的、确定的、有根据的方式展现出来。为此,文章使用SPSS统计软件对101个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与通常的实证分析不同,研究更关注对事实细节的把握和分析,并试图通过对案例全面信息的提取,深入研究聚众斗殴案件的现实特征,以此为视角反思当下聚众斗殴犯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规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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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2,11(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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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修社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87-89
我国现行刑法第135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然而,从立法目的及司法实务要求的视角出发,这一规定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根据立法精神,进一步完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明确界定本罪之成立范围,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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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12)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名。但是,新罪名下包容的行为分类、定性仍然较为模糊、笼统、宽泛,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认定标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较为有限,导致寻衅滋事罪又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司法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同案不同罪现象比较突出,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认定理论和标准,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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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峰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141-143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条所规定的罪状属于选择性罪状,贩卖毒品行为既可以与其他行为结合而构成犯罪,也可以独立成罪,理论界将贩卖毒品罪界定为选择性罪名。笔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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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罪实施一年来,醉酒驾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对醉驾判处缓刑、免刑、从轻、从重处罚的详细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样。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区别对待不同的醉驾案件,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每个醉驾者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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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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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珊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1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