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问题的法律解释学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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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高峰.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问题的法律解释学探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14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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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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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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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条所规定的罪状属于选择性罪状,贩卖毒品行为既可以与其他行为结合而构成犯罪,也可以独立成罪,理论界将贩卖毒品罪界定为选择性罪名。笔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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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贩卖毒品罪 法律解释学 标准问题 既遂 制造毒品罪 选择性罪名 司法适用 司法实践 理论界 刑法 罪状 行为 犯罪 |
文章编号: | 1000-5455(2005)03-0141-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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