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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此次公布的《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  相似文献   

2.
<正>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  相似文献   

3.
<正>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共7章53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  相似文献   

4.
正9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共5章40条。《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级管理概念,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要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相似文献   

5.
《饮料工业》2014,(12):48-48
<正>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随着新一轮的食品监管部门和食品检验机构的调整、改革、变化,新版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批准发布了GB/T 30642-2014《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标准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  相似文献   

7.
《中国食品》2016,(5):148-152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局")组织  相似文献   

8.
<正>经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  相似文献   

9.
正食品抽样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但是目前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抽样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探讨这些出现的问题,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提出优化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建议,希望能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开展提供有效的参考。自2015年2月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  相似文献   

10.
正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什么是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  相似文献   

11.
正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  相似文献   

12.
正(《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的处置,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且经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  相似文献   

14.
正2016年7月14日下午,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出席了发布会并接受记者提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5.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  相似文献   

16.
《中国食品》2015,(2):129-1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17.
正3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  相似文献   

19.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20.
9月1日起,深圳建立了“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开曝光,并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日前经政府公报对外公布,于9月1日起实施.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计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其问题信息曝光期限最长为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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