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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是用来调整在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它对于经济基础的作用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比其他法更为直接和明显。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经济法规和经济司法制度在世界近代史上,一般国家最初都只用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的民法已远远不能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要求,常常要制定新的单行经济法规。因此,不少国家的经济法规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有的已经形成独立体系。有些国家还把经济司法从民事审判的范围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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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经济法的基本定位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赖于对经济法的正确定位。定位经济法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纵向观之,在法制发展史上,经济法是适应经济的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之“不足”和“失灵”,冲破公、私法的界限,应运而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与民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横向经济关系极为发达;由于国家固守其“夜警”角色而对经济生活采取“不干预”政策,纵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不妨把这种横盛纵衰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平面型的商品经济。这种平面型商品经济要求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自由、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而主旨功能正合这一要求的民法,遂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几乎唯一大法。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社会化,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偏在、公共产品、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问题严重窒息经济活力,并且危及国民经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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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即经济行政法;广义经济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和制度,既包括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包括对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民法和经济行政法的有机统一体。广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一个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基本方法是实行平权、等价、有偿的“自律式”的调整方法,即民法方法;而反映行政指令一般要求的“他律式”调整方法,即经济行政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的互相渗透、互相制约、和谐协调地平行运用,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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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而丧失权利的,叫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对上述两种时效均有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仅规定了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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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因而形成这三个邻近的或者说边缘的基本法律部门。正确区分这三个法律部门,有助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取决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基于此,要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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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时效制度,确认某种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它对于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从法律上正确完整地确立时效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在民法理论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即指财产的非所有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便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没有就取得时效作明文规定。笔者以为这是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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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要点有二:(一)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一种完整的统一的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加以调整,才能适应这种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和民法只能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等观点;(二)认为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应由民法统一调整,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非计划商品交换关系,而计划商品交换关系应由别的法律部门调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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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是指经济法以其特有管理、调控功能作用于特定领域的社会经济关系,从而使之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发生和展开的机制。有效的经济法调整,能够建立起一种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法律秩序,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由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而直接生产出来的各种经济关系,便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节的至少包括以下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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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经济法,一般地说,是指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但我国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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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已经从立法上作了原则划分,尽管现在的认识还不很一致,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毕竟是比较清楚了,遗留下来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王汉斌同志在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这段话把纵向经济关系划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部门去调整,而又没有对它们之间的分工作具体的划分,这就等于留下了一个没有解决的课题,促使人们去作新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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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有计划经济因素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结我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实践,从理论上深入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问题,无疑是建立经济法的科学理论体系,丰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有许多,但并不都能成为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只有那些能够直接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成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支柱的那些法律制度才能称为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现列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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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即产生与此事实状态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时效制度有三种,即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其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自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之时起,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丧失该权利的制度。它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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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的我国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也是各种企业组织、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它在以宪法为核心,以组织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等为部门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显著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我国已颁布了约二千件法律、法规等,其中经济法规就占百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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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改革正以不可阻挡之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一条崭新的道路。与这场经济改革相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对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特别是作为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在这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充分地显示出来。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和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就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从民法的发展史看,民法是适应商品经济而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