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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即经济行政法;广义经济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和制度,既包括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包括对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民法和经济行政法的有机统一体。广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一个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基本方法是实行平权、等价、有偿的“自律式”的调整方法,即民法方法;而反映行政指令一般要求的“他律式”调整方法,即经济行政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的互相渗透、互相制约、和谐协调地平行运用,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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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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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经济法学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这段时间,由于民法没有出台,人们把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视为经济法,因此,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法学也就以“纵横统一论”为中心建立了自己的理论和体系。在“纵横统一论”的理论体系下,把公民和法人都视为经济法主体,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在《民法通则》制定的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并没有采纳经济法学者的意见,而是把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全部划给民法调整,这就使“纵横统一论”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在立法上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把“法人”和“公民”的概念引入经济法学,就很难从主体上划清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的界限,从而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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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或作为一个学科,从其出现开始就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两条理论战线)的争论:一是同民法;一是同行政法。当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分别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基本明朗以后,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就突出起来。这不仅因为它们调整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而且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也可以称为经济管理。这两种经济管理关系用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来区分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法律部门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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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已经从立法上作了原则划分,尽管现在的认识还不很一致,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毕竟是比较清楚了,遗留下来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王汉斌同志在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这段话把纵向经济关系划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部门去调整,而又没有对它们之间的分工作具体的划分,这就等于留下了一个没有解决的课题,促使人们去作新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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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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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观全面认识我国经济法,首先要求我们将经济法放在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经济规范体系的大系统中加以全面深刻地认识与理解。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理论工作者根据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将经济法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及时地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无疑对于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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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因而形成这三个邻近的或者说边缘的基本法律部门。正确区分这三个法律部门,有助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取决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基于此,要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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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观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的出现存在一个潜在的抽象理性假设 ,与民法的理性假设前提的进路正好相反 ,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进将带来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增进 ,经济法的利益保障对象是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本文立足于对经济法得以存在的理性假设前提的分析 ,阐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认为 ,经济法是通过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中人们的个人利益的法 ,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之间存在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 ,而经济法以自己的独特方式处理两者的复杂关系 ,这要求经济法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兼顾可能随时与之发生冲突需要不断与之协调的个体利益的实现 ,这种社会整体利益观是构建经济法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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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上,有法律文件时效、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民法(以及经济法)上的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等时效制度。我们知道,一定的法律制度是适应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定立的。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建立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形成,在我国经济法已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国民经济管理机关享有国民经济管理权,相应地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不同于上述任何时效制度的国民经济管理时效法律制度。国民经济管理时效,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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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立法须以实现经济法的调制功能为目的,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看出,将本应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放到经济法之中是经济法立法上的越俎代庖,会严重影响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更会影响民法原则的稳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有损整个法制。明晰经济法的特征,深刻体会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避免这种粗放式的越俎代庖的立法,让经济法和民法各司其职,互补配合,才能共同实现对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法律调整,共利社会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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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改革正以不可阻挡之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一条崭新的道路。与这场经济改革相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对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特别是作为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在这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充分地显示出来。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和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就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从民法的发展史看,民法是适应商品经济而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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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法学界几年来展开了热烈讨论。这是法学研究前进中的兴旺景象,是十分可喜的。农村经济关系不一定都由经济法来调整,民法和行政法等同样负有调整任务。本文不多涉及法律部门对农村经济关系的调整分工问题,而只是就农村经济关系中几个主要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考察,并对农村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形式等进行探讨,目的是希冀引起更多同志对研究农村经济法律问题的关注和兴趣。文中所说经济法规,是依照通常所谓广义的解释,泛指调整农村经济关系的法规,并非严格限制在经济法一个部门法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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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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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法律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着特殊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民法、经济法的完善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制的健全。作者还就此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秩序所应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