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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新《刑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事代理业务会涉及到“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真实罪”,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情形渐有所闻,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困境。本文试就这一点进行剖析。立法缺憾:律师成为特殊主体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  相似文献   

2.
秋实 《中国律师》2000,(9):28-29
200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耀喜律师接到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耀喜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喜在担任盗窃案犯陈林鸿的辩护人,参与该案一审诉讼期间,为了使陈林鸿的盗窃数额从巨大降为较大减轻其罪责,利用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诱使证人李洪涛作了违背事实的伪证;且为了该伪证得到法院采信,又将该伪证的内容透露给陈林鸿,使陈的供述与李的“证言”相统一,其行为已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  相似文献   

3.
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49岁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5.
针对律师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已干2月20日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送达李庄本人。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人们对刑法第306条罪状有着不同的理解。正当的路途应对罪状中的“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表述进行了较为精细的解读,以求准确理解立法精神,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公民与法治》2010,(4):9-10
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删部分,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显然认为判决没有达到预期,并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似.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  相似文献   

8.
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的研究——从张耀喜案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06条"……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引诱"不应包括"诱导性询问"。改变司法实践中律师屡屡因此获罪的根本出路是修改刑法第306条,上策是取消第306条,将辩护人的妨害作证行为归并到第307条;中策是保留第306条,但取消"引诱"一词;下策是将"引诱"改为"指使"。  相似文献   

10.
在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过程中.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刑。办理李庄案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龚刚模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庭审中,李庄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集体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分别提出的6次回避申请均未获批准,其辩护人要求异地审理的要求也未得到法庭的应允。  相似文献   

11.
从程序上讨论李庄案,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怎样被定性。从考察德国的刑事辩护人理论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出发,研究德国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微妙关系,用以证明李庄案审判结果的正确。  相似文献   

12.
刑讯逼供的法律结构原因和根本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论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合理的犯罪构成结构是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口供的内在动因。必须实现审判权的完全独立,并加强审判公开,确立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全主导地位,由法官对案件自由地进行实质判断和心证,才能降低证明标准,使侦查人员从对口供的极力追求中解脱出来,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3.
高峰  晏磊  姬凯 《政法学刊》2011,28(2):59-64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出现了量刑失衡的现象,这与我国现阶段量刑程序中存在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规范量刑程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地尝试。在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中,保证控辩双方掌握证据的完整性,加强控辩双方之间对抗性是检察机关提出合理量刑建议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5,23(4):62-67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6.
17.
转化犯为我国刑法所独创的犯罪类型,具有立法实践在先、理论研究在后的特点。转化犯与准犯、结合犯、牵连犯的内涵均不相同,不应将其与此三个概念混同起来。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这两个方面,应当以转化后之罪的既未遂标准来判断转化犯的既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18.
口供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关于口供的运用问题是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在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功能角度对口供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待口供的态度进行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9.
纵博 《证据科学》2014,(2):180-190
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孙瑜 《政法学刊》2005,22(2):13-15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告人口供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难以保障口供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有关证据能力方面的任意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关证明力方面的补强规则,完善我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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