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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形式都有强制性的要求,由此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在主体方面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屋共有人、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对合同效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标的方面表现为基于土地和房屋的不同性质而导致不同的效果;在意思表示上表现为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房地产领域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对于违反经济公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2.
金彭年  吴德昌 《法学家》2006,(3):133-140
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界定是国际私法实践中法院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何谓法律规避中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在学理探讨中却仍属空白.本文旨在结合案例论述法律规避中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学理认定标准、立法规定,进而阐述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律与公共秩序在适用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期于学理上能拓展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在实务中可以为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国际私法立法对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趋势:一方面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时间、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等方面规定得越来越宽松 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排除强制性规则,限制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立法对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趋势:一方面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时间、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等方面规定得越来越宽松;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排除强制性规则,限制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们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不同分类,其本质都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意思在适用公司法规范中有多大空间。并且,任何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讨论,都试图在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自由与强制的协调。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使违反行为无效。是否使违反行为无效,应取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讨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时,应该注意公司章程到底有多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与任意性规范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含义、存在功能、边界界定以及在商事立法中未来发展展望。期望对人们理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蒋建湘 《法学杂志》2012,33(7):51-57
根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商法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自治型、国家确认型和国家介入型三类。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属于私法规范,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既可以是私法规范,也可以是公法规范。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有助于正确评价商法的"私法公法化"问题。为实现商法的效率优先价值,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由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决定,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以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为限,商事立法和司法应注意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边界。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宽泛的民商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其效力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此类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制型规范"、"半管制型规范"和"衡平型规范"。管制型规范应直接适用;而衡平型规范的适用必须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半管制型规范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学界研究冲突规范的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学者研究冲突规范的路径分为“规范分析”路径和“功能判断”路径。剖析我国法学界对冲突规范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认识,一种“联系比较”的研究路径应予倡导,运用这种研究路径研究冲突规范后会发现:现在通行的法理学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划分没有关注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特殊性。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选择规范,它除了要优先于国内实体规范的适用以外,尽管它一般不是强制性规范,对于中国法院来说,其适用也不应该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当然,如果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可以适用,就不应该适用冲突规范。  相似文献   

10.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避具有规避主体专业性、职业性,规避方法高度复制性、传播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正向规范和反向规避两种形式。正向规避是商主体主动逃避商法强制规范的适用从而获得不法利益,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内部协议的形式来实现,这是商法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的常态形式。反向规避主要存在于混合商行为中,商主体主动要求适用商法强制性规范,认定私法行为无效,从而获得不法利益,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法律规避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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