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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诉讼法》修改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审判体制机制,完善了判决形式和执行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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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现实困境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现实背景和动因.本次修法大体遵循了经验主义为主、制度设计为辅的路径,靶标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了修正或者增补,并且注重与外部救济制度的协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解释力.然而,立法理念和路径选择的偏好决定了本次修法仍显保守与踟蹰:宏观上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诉求乏力,微观上部分制度存在空白或者仍有缺陷,欲达致“理想的行政诉讼法”尚需要更深刻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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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二十多年来首次进行大修,在对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时,应当立足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进程以及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充分运用变革观.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来看,在诉讼争议问题解决功能修复、审判权运作自由度提高以及运作的整体环境氛围的优化等方面,体现了变革观的内涵.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就《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变革观运用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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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行政诉讼法究竟应当确立怎样的立法目的,关键在于立法者对行政诉讼制度性质的定位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对行政诉讼制度性质的定位,决定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方向。同时,立法者的认识又是受现实社会对法的需求的限制。现实社会需要行政诉讼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现实社会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解决哪些问题,是立法者决定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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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凤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102-110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1〕中国的《行政诉讼法》还创造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在世界范围内拥有良好声誉的制度,这一成绩足可珍视。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保留现行《行政诉讼法》精髓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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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构想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现行《行政诉讼法》已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其修改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满足入世的要求及扩充行政诉讼的功能。在具体制度上 ,应从诉讼类型、受案范围、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程序、庭审方式、审理标准、证据规则至判决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此外 ,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还需要关注制度的外围环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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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96-101
一、修订导向《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规则。《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当按照科学的新发展观审视和设计行政诉讼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消除旧发展观及其政府作用的影响。修订《行政诉讼法》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应当把处理政府发展措施引起的行政争议作为重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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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与修改,这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通过限制法院依职权直接选任鉴定人、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对异地鉴定人出庭质证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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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实现立法者的初衷,改革的成效有限。导致这一问题的核心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以致于偏离了诉讼的本来面目,成为行政性的治罪程序。中国古代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传统与建国后的刑事诉讼行政化问题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差异,其原因虽各有不同,但共通之处在于始终将刑事诉讼视为一种工具,而忽视了其固有的司法程序的特性。在刑事诉讼法再次面临修改之际,应当充分重视刑事诉讼行政化这一问题,恢复刑事诉讼作为司法程序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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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受案范围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关键之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设计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和受案范围的立法标准三个基本内容。这三部分内容都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或者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引起的 ,或者是当初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就已经存在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 ,任何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对受案范围的修正努力都是不完善的。因此 ,重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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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在实践中实行双轨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在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这种双轨制总体上符合行政法治实践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应继续坚持,但也应做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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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目前整体的规范化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遭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增加了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但对补偿的标准没有提及,应当说还有待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否则,依然难免会存在国家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参照国外补偿标准立法,根据我国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来完善相应的立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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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可划分为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两类。行政审判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形式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较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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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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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构——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是人为的宪政制度设计的结果,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运作模式的目标截然不同,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正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性是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改革的基础。在现有的裁判方式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当全面取代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中应规定重作判项,但内容不宜具体,履行判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应规定具体的内容,变更判决范围不宜过大,确认判决的存在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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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诉讼法必须发展和改革。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利救济不足、诉讼成本偏高、司法功能错位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应当从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强化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促进诉讼效果最大化、防止行政审判权的怠用和滥用、提升行政诉讼法科学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