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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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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约定价安排作为一种旨在反避税的新型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尽管有别于征税机关单方行使纳税确定权和税收执法权的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仍然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属性。预约定价安排最为人称道的是其程序规则,无论是谈签程序,还是执行程序,都是在征税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预约定价安排协商的核心内容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允许背离原则和超越范围的"讨价还价"。至于是否接受申请、怎样审核评估、如何监控执行,某种程度上,仍决定于征税机关认定应税事实的征税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当前,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划分缔约国彼此间对于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权的重要原则。税收协定通过这一原则对缔约国征税权的协调,使得缔约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协调,同时也为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确立了前提条件。因此,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从当前的国际税收  相似文献   

3.
跨国企业往往通过转让定价减轻企业总体税负,提高企业总体利润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各国税务机关面对企业以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行为,也纷纷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各种反避税措施针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众多国家采用的一项反避税措施,也是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滥用转让定价实施避税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但是我国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制度规定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简要介绍我国及国外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并就我国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转让定价,已经成为现代跨境公司为达到国际避税目的所实施的重要措施。转让定价不仅有其固有的概念,亦存在特有的规制原则,本文阐述了转让定价的两大调整方法(传统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和新发展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并且比较三者在实际操作层面的优势与缺陷,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提出具体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从适用税收协定角度而言,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关系定性不明确、国内合伙企业与国外合伙企业税收地位不一致、对合伙企业缺乏反避税措施等,且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应完善这些相关制度,并根据中国在征税中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的角度来分析,消除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相似文献   

6.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预先定价安排的方式逐渐被世界各国接受来解决转移定价问题,随着这一方式的逐渐成熟和完善,预先定价安排中的多边预先定价安排在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和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具有单边预先定价安排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因此获得了更多国家的推荐和普遍应用。本文将就多边预先定价安排的背景、适用条件、具体程序和优劣势分析做出简单介绍和阐述。  相似文献   

7.
预约定价安排(APA)作为一种新的特别纳税调整方法已经在我国开始适用,但在适用的过程中,由于对纳税人一方的权利保障还不完善,致使只有少量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刘勇 《法制与社会》2011,(4):105-106
预约定价安排(APA)作为一种新的特别纳税调整方法已经在我国开始适用,但在适用的过程中,由于对纳税人一方的权利保障还不完善,致使只有少量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从Glaxo案看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关联企业间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主要涉及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所有权归属和价值回报确定等问题。美国Glaxo案件的争议反映出有关国家转让定价税制在这些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存在分歧,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也缺乏相应的明确指导规定。由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构成和价值确定具有高度的事实依附性,并不存在一种可普遍适用于各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为保证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正当性目标实现,防止国际税收争议发生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风险,应尽可能采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方式规制国际关联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关联企业应尽可能在交易合同中对营销功能的履行、风险的分担和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回报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注意保存充分的同期资料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10.
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开展了立法活动 ,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多边环境协定下的附件调整程序会导致缔约国法律义务的实质性改变 ,甚至还会违背少数缔约国的意志。本文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 ,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与国际环境保护单边主义政策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6,(2):137-148
国际税基的划分是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普遍应用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全球价值链中权重的提升给传统的国际税基划分规则带来了挑战。独立交易原则作为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从倚重价格比较转向利润比较,公式分配法开始从国内实践酝酿走向区域范围内的国际实践,预约定价安排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规则的选择和考量上,国家税基利益无疑是各国关注的重点。在确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时,必须以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估价规则为前提,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和困难给予特别考虑。中国应从维护本国税基利益、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出发,努力推动联合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在参与目前OECD主导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确立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关联和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导,强调市场溢价、成本节约等因素对无形资产价值形成的贡献;同时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为更好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税基利益提供国内法基础。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角度和执法层面,立法的层级需要提高,内容需要细化,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要提高,执法力度需要加强。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虽然千差万别,但其共同点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它们的转让定价税制可操作性非常强,预先定价协定的方式用的比较多,特别是本身非常复杂的无形资产与内部劳务的转让定价的方法与相应的法规规定得非常细,极大地方便了执法人员的操作,而我国在这一领地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具体地执行方面都无甚作为。典型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启示在于:首先我国需要细化各项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我国要制定罚则以增加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的违法成本;最后要积极推进预先定价协定制度的运用。  相似文献   

13.
肖北庚 《河北法学》2008,26(5):61-66
GPA协定在成员国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成员国在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所作的承诺,这是GPA协定对缔约国主权的充分尊重和缔约国政府采购及其市场发育程度差异的全面考量之必然选择。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应多从承诺所蕴含的这一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GPA协定承诺中的弹性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竞争能力的政府采购范围;准确把握例外和"空置"条款,确立不与GPA协定硬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政府采购准入制度。  相似文献   

14.
美国、日本关于预先定价制度的构建与论述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先进的,研究他们的该项制度有助于我们转让定价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美国的预先定价制度包括预先申请、正式申请、税务机关裁定等。日本的该制度包括提交预先定价安排申请、国税局的预先定价协议小组进行审核、相互协商和年度执行报告的审核等。经合组织的则更为细致与科学,它包括多边协定的背景与适用条件、多边协议的申请、多边预先定价协议的签订、多边协定的监督,其规定对各国都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赵学清  欧蓉蓉 《河北法学》2012,30(6):43-44,45,46,47,48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收入与纳税人的国际化趋势凸显,如何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税收协定在消除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提出根据相关冲突法原理和规则处理双重征税所涉及的若干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6.
随着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将投资纳入其统辖范畴,双重征税、税收歧视、税收逃避和有害税收竞争等所得税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区域投资自由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并不涉及其成员的所得税制度问题,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主要依靠成员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但是,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并不彻底,也难以应对区域内的税收逃避和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需要在国内法、税收协定和区域安排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17.
<正> 在国际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问题上,有两个范本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一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于1977年发表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税收协定范本》),二是由联合国专家小组起草于1980年发表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但从发展中国家来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则反映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立场,已  相似文献   

18.
“非歧视”条款被认为是国际税收协定中最难以把握的条款之一,难点就在于如何准确 地理解其适用标准并将其与传统的非歧视原则相区别。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非歧视原则包括国籍 非歧视、常设机构非歧视、支付非歧视和资本非歧视四种情形,在理解这四种情形时,应遵循税收协定 特有的解释规则。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与传统的非歧视原则存在体系差异和内容差异,税收与相 关经济活动之间内生的关联性使得两套规则的并存必然带来实践中规则的交叉与选择难题。在协调 二者关系时,传统的“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等逻辑分析和利益分析路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有 必要在协定中加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适用中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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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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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司法专业律师宋海佳说,早在20多年前,中国政府就与瑞典王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一协定是打开“韦唯涉税风波”这把锁的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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