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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迄今为止的法律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环绕着法的渊源展开的,法的形成和法的应用甚至以法的渊源为立命的前提性基础;然而法的渊源意识的基础和依托至今仍然殊为薄弱。奥斯汀固然奋力呼吁人们革除法和法的渊源研究方面的弊病,把法和法的渊源从散漫、驳杂和喧闹不已的“超市”中引领出来,却又失之于将其禁锢在一个狭隘的天地。奥斯汀身后的法律学人在探讨法的渊源方面亦有努力,但这种努力并未达致较为成熟的程度。实际的情形表明,如欲转变长期以来未能深究法的渊源因而总是被动地同法的渊源发生关联的情境,俾使法的渊源、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三者的融合处于和谐状况,促动法的渊源这种宝贵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在良法美制的形成方面展现上佳作用,很显然需要法律人形成自觉且科学的法的渊源意识,需要有普遍的法的渊源意识的觉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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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创制是法律形成的机制,它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而且也包括民间社会规范的自然形成过程。然而,立法充其量只能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的体制。因此,相比之下法的创制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真实境况。正因为如此,法的创制概念比立法的概念更为合理。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法的渊源理论。传统观念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是法律规范内容材料的来源。其实这都是片面或者不准确的。正确地说,法的渊源是一个相对而又多层面的概念。惟其如此,才能涵摄法律渊源的实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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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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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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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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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确立。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合理性、完整性、立法习惯和简化法律修改的难度,我国选择了一个较为狭窄的法律适用法体系框架,即法律适用法体系中只包含冲突规范。在这个体系中,因其民事法律适用规范和商事法律适用规范分立,“新规则系统”和“旧规则系统”同时发生效力,形成十分复杂的内部结构,不可避免地产生协调和冲突问题。如何协调法律适用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化解冲突,是摆在我国司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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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按"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某外国法作为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该外国法可以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有其独特的法律模式,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英美判例法的查明方法,本文从判例法查明的责任分配,查明途径,以及无法查明的处理作出论述,希望对涉外案件中英美判例法的查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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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的渊源价值,先要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在自觉和自发两种法的渊源价值实现形式中,注重以法的渊源价值理念推助法的渊源价值实现,而不是盲目或被动地将法的渊源转换为法,应为法律人的努力方向.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应适合社会的需要.社会生活有民间自治型和国家管理型之分,但其关联是无以割裂的,传统法的渊源理论或偏重于前者,如科克、布莱克斯通和卡特的理论,或偏重于后者,如霍布斯、边沁和奥斯汀的理论,因而都不足为训.不是所有法的渊源都适合转化为法,法律人应善于选择那些健康、向上且同法的特质相吻合的法的渊源,予以提炼、整合和改造制作,以形成良法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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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已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内在尺度和标准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创新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价值追求。本文从知识产权制度最显著的功能、法律价值渊源以及创新、科技发展对人类意识形态、国家政策的影响等方面论证了“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导性价值。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清楚认识有助于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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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法律渊源,且具备构成的基本要素。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军协调发展、繁荣军事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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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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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组成。但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上,即表现为随意把与金融调控法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当然,如果说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话,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间则确实存在着让人容易混淆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入手,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与比较,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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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常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律规范在形式上的表现。本文则试图突破惯常的理解,将法律渊源融入民法学方法论范畴,从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的层面,以立体的、动态的视角探究民事法律渊源的实质内涵及运用手段。作者认为,所谓裁判无非是希冀获得一种最利于实现理性和正义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只为获得立法者的成文法律规范在其文本实现上的满足。因此,文章将法律原则、习惯、道德律、学理等均作为扩张的民法渊源加以对待,并且就其适用的具体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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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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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2):49-53
宪法是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属于实体法范畴,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等部门一样,也应该具有司法适用性,即能够在法院的司法审判中加以直接引用.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直悬而未决.本文基于法学原理对学界流行的"宪法适用”理论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