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伟  段厚省 《法学家》2003,(4):72-82
本文主要研究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其理论功能不完全相同.请求权竞合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与识别,涉及到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以及判决及判例客观范围的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特定利益,请求权仅仅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和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与请求权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静 《中国律师》2003,(12):59-60
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用了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中,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据此,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主张和判断。请求权竞合在民法学界历来都是争议的热点,请求权竞合之诉的当事人能否就两个请求权均提起诉讼要求公权予以保护自然也是民法学者们试图解释和解决的焦点问题。(一)请求权竞合学说的争议所谓请求权竞合,指依同一之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  相似文献   

3.
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诉讼标的被理解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同一个概念。后罗森贝克等创立诉讼标的新理论,在实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果诉的事实和诉的声明合并构成一个诉讼标的的,不管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都不发生多个诉讼标的问题。施瓦布教授与伯特赫尔倡导的声明说更认为,在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时,即使存在着若干不同的事实理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因此,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诉讼请求可以追加或变更,诉讼标的为法院释明义务之内。  相似文献   

4.
韩波 《现代法学》2022,(1):45-61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很有必要以妥当处理请求权竞合纠纷为切入点,拓展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研究。与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范目的相符合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择一实现说。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学说及我国诉讼标的理论、诉讼制度,诉讼实务中可能出现规模化的后续诉讼。诉的客观合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应然性。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尽快确立完整的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就诉的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宜以客观预备合并应对请求权观念竞合现象。请求权观念竞合时采竞合合并较为适宜。请求权现实竞合时可允许选择合并与客观预备合并。  相似文献   

5.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吴兆祥  沈莉 《人民司法》2012,(23):16-2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7.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8.
徐晓峰 《法律科学》2004,22(1):56-73
所谓请求权竞合 ,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 ,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 ,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客体意义上的给付不加区辨 ;另一方面 ,以权利人指向国家的“司法保护要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 ,对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均产生错误影响。由其目标功能所决定 ,诉讼标的在结构上须同时包含“责任关系”与“接受权内容之主张”两重要素。在责任竞合情况下 ,可以利用“诉之利益”达成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诉讼竞合又称一事两诉、平行诉讼,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通常指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基于各国都设法扩大本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国际民事诉讼法现今对国际诉讼竞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统一的全球性公约,以及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提起多重诉讼等原因,国际诉讼竞合在现行的法  相似文献   

10.
离婚之诉讼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变更之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夫妻身份关系,对此,他人既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于单独的离婚之诉,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似无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仅仅是夫妻身  相似文献   

11.
诉讼标的论     
邵明 《法学家》2001,(6):66-70
一、诉讼标的学说的评析 最初,诉讼标的并不是诉讼法而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诉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原因主要是,当时诉讼法(学)尚未从实体法(学)中独立出来,遵从的是私法一元诉讼观。同时,当时仅有给付之诉,尚未出现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在实务中无区别诉讼标的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必要。给付之诉是以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所以“诉讼标的即实体l法上的请求权”的认识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相似文献   

12.
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时,发生鉴定错误在所难免.诉讼当事人因司法鉴定错误发生损害,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不仅存在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更存在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发生请求权基础竞合.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以司法鉴定错误得到确认为前提.受司法既判力的约束,只能在对原案件事实的审理程序中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程序上受到严格限制,并以此决定其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由于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应该负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被侵害人就产生了两个赔偿请求权。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不相同,但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请求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各国学者大体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说有违我国民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主旨,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比较,后者更为合理,当事人的损害补偿不致受到影响,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  相似文献   

14.
正民事诉讼,就诉讼标的之意涵应如何理解,于学说上产生甚大之争论。尤其在民事实体法上发生请求权竞合或形成权发生竞合之情形,于诉讼法其诉讼标的为何,究构成几个诉讼标的,存在甚多不同之理解。台湾地区实务上目前在通常诉讼程序仍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之立场,学说上则有主张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或诉讼标的相对论之见解,亦有主张采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两个构成要素或一个构成要素理论之见解。值得留意者,于德国之长期立法上、学说上与实务上乃  相似文献   

15.
编者按:目前,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而且在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上发生的错误也比较突出。澄清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的一些认识,对于律师在民事经济案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对律师在这方面有所帮助。所谓无独三请来仅第三人,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委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僵案件处理结果园地育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申请参诉助或青田人民法院通知地参加诉讼的人。从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留,其一,刘兰事入双方的诉记…  相似文献   

16.
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7.
<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18.
戴曙 《人民司法》2021,(8):59-62
【裁判要旨】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在适用时,应作目的解释,不限于当事人数量、诉讼地位的完全相同,而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应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相同;三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其适用阶段除了在前诉裁判生效后,还应当扩大规制到前诉系属中。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