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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主要研究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其理论功能不完全相同.请求权竞合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与识别,涉及到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以及判决及判例客观范围的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特定利益,请求权仅仅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和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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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诉讼标的被理解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同一个概念。后罗森贝克等创立诉讼标的新理论,在实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果诉的事实和诉的声明合并构成一个诉讼标的的,不管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都不发生多个诉讼标的问题。施瓦布教授与伯特赫尔倡导的声明说更认为,在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时,即使存在着若干不同的事实理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因此,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诉讼请求可以追加或变更,诉讼标的为法院释明义务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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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很有必要以妥当处理请求权竞合纠纷为切入点,拓展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研究。与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范目的相符合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择一实现说。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学说及我国诉讼标的理论、诉讼制度,诉讼实务中可能出现规模化的后续诉讼。诉的客观合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应然性。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尽快确立完整的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就诉的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宜以客观预备合并应对请求权观念竞合现象。请求权观念竞合时采竞合合并较为适宜。请求权现实竞合时可允许选择合并与客观预备合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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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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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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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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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请求权竞合 ,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 ,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 ,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客体意义上的给付不加区辨 ;另一方面 ,以权利人指向国家的“司法保护要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 ,对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均产生错误影响。由其目标功能所决定 ,诉讼标的在结构上须同时包含“责任关系”与“接受权内容之主张”两重要素。在责任竞合情况下 ,可以利用“诉之利益”达成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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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竞合又称一事两诉、平行诉讼,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通常指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基于各国都设法扩大本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国际民事诉讼法现今对国际诉讼竞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统一的全球性公约,以及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提起多重诉讼等原因,国际诉讼竞合在现行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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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时,发生鉴定错误在所难免.诉讼当事人因司法鉴定错误发生损害,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不仅存在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更存在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发生请求权基础竞合.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以司法鉴定错误得到确认为前提.受司法既判力的约束,只能在对原案件事实的审理程序中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程序上受到严格限制,并以此决定其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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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由于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应该负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此,被侵害人就产生了两个赔偿请求权。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不相同,但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请求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各国学者大体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观点。法条竞合说有违我国民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主旨,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比较,后者更为合理,当事人的损害补偿不致受到影响,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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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目前,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而且在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上发生的错误也比较突出。澄清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的一些认识,对于律师在民事经济案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对律师在这方面有所帮助。所谓无独三请来仅第三人,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委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僵案件处理结果园地育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申请参诉助或青田人民法院通知地参加诉讼的人。从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留,其一,刘兰事入双方的诉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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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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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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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