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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两种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形国际海上运输的迟延交付货物,通常发生在目的港,是承运人向收货人(即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迟延,这是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话题,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已经被大家多次讨论,而且大多问题都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种通常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迟延(卖方的迟延交付有时也发生在目的港向买方迟延交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值得大家讨论的题目。两种交付货物的迟延,发生的地点不同,交接货物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及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两种迟延交付也存在着联系。国际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2.
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冰 《河北法学》2002,20(1):89-92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 ,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 ,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 ,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 ,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 ,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依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标志而发生的法律行为。这里物权行为强调的是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动产物权的移转须有交付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该法却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并已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由出卖人承担,…  相似文献   

5.
交付对于双方来说,都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交付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前者是法定的,决定了房屋能否交付使用,后者是约定的,只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的核心,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验收合格的标志是不正确的,等于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以书面通知作为交付的要件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约定规避该风险;交付时买受人有权查验房屋,但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除非房屋本身具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缺陷外,即使买受人有客观原因,也不是对抗交付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6.
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 ,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 ,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划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而且“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值得怀疑 ,我国采取的是“所有权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7.
文章阐述了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三大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的基本含义并逐一进行评价,指出所有权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相比于交付主义更合理。  相似文献   

8.
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9.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相似文献   

10.
辛柏春 《行政与法》2007,(5):96-100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合同法》应在有关“风险”的概念、风险转移原则的调整范围和适用的前提条件、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风险转移的交付时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不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的现行指示交付制度下,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过大,便捷交易的目的也不能实现。指示交付须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  相似文献   

13.
李迪 《法制与社会》2010,(7):99-100
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是合同法领域的核心问题,由于买卖合同又是合同中的参础,则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自然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主要有三种: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及交付主义。本文旨从自由,安全,效率及公平等价值角度对各种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相关理论加以总结完善。  相似文献   

14.
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目的港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或无人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的现象。由于货物在目的港长期堆存,会产生大量费用和风险,围绕货物的处置、风险与费用的分摊,船方与货方会产生大量纠纷,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调整、规范。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虽然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在海商法未作规定时,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有必要综合两者的规定,全面框定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在货物交付不着时的权利义务,明确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并对两者不相适应、不易操作之处作出合理解…  相似文献   

15.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自吉以 来即为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 交付制度,古已有之。但其在历史发展的 不同时期,含义和作用各不相同。我国 《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 规定将交付作为所有权的移转标志,但 对于具体的交付制度缺少明文规定。理 论上对交付的界定也存在不同认识。在 我国物权法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民法典亦在抓紧起草的时刻,笔者试从 动产物权变动的角度对交付的含义和作 用略作分析。 动产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取得、变更 和终止,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 止。物权变动历来是立法、司法和民法理  相似文献   

16.
风险移转制度是货物买卖核心制度之一,也是立法者最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基于交付主义的优越性,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采纳了该理论。然而,随着消费者概念的出现及消费者保护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的交付主义及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消费者买卖合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消费者买卖合同中确立风险移转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7.
契据交付是英美不动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它从古老的采邑授予演变而来,并成为不动产权利移转的工具,契据交付是对合同的履行.在英国,只有经过契据交付和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普通法产权才会发生移转.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契据交付本身就能实现普通法产权的移转,契据登记主要使该产权发生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在FOB贸易合同下的卖方起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诉因常涉及到提单的签发和交付。该类案件的主要情况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相似文献   

19.
拟制交付是物权证券化的结果,是为适应现代迅捷交易的商事发展形势的需要而对现实交付的一种替代。学理上对于拟制交付的概念和其在交付体系中的地位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拟制交付只有学理研究的意义,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交付方式,实际上拟制交付完全可以为指示交付所吸收,从而不具备独立成为一种法定的交付方式的必要。因此,我国《物权法》建构的"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的交付体系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20.
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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