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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雪忠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2001,(5):9-13
2000年7月,欧洲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共同体专利条例》的建议稿。该条例提出设立一种效力遍及整个欧盟范围的专利,即共同体专利。实际上,设立“共同体专利”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初期,就有人意识到专利将成为共同体内部商品贸易的障碍。于是在1959年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研究设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专利的问题,1963年还曾在斯特拉斯堡签订了一个统一实体专利法要点的公约,但该公约直到1980年才生效,致使设立共同体专利的目标迟迟未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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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源于葡萄牙,由于在澳门回归我国前,葡萄牙于1992年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因此通过对该公约在澳门的适用问题从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申请及专利的延伸及《欧洲专利公约》适用的存续性等层面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加强粤港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以及对澳门特区政府已启动的修订《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工作具有启发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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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回归,香港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注册并得到保护。香港回归前,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注册,并获得在香港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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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51年4月1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此利时、卢森堡六国于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简称巴黎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联营。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于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罗马条约),同时签订了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这两个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共设一个议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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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其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得到保护,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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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原有的专利制度已推行十余年,为了香港经济的长期发展并顺应国际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潮流,香港于2011年对专利条例进行修订,深入改革专利制度,目前《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已获通过,并形成《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此次改革涉及三大内容:建立原授专利制度、优化短期专利制度及规管专利从业人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原授专利”制度的建立,这将从根本上改变香港的标准专利制度.此次改革不仅促成了香港知识产权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紧密合作,还将大大改善香港的知识产权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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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于2008年转换为共同体的立法——《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称《罗马条例I》)。《罗马条例I》并不是简单照搬《罗马公约》的规定,而是对《罗马公约》的一些条款作了重新解释或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整;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冲突规则的修订;增加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冲突条款;重新界定强制规则以及加强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罗马条例I》可以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本文将以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为对象,具体论述我国专利优先权的相关内容,分析建立该制度的价值,说明适用专利优先权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并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