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欧共体于1980年通过的<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或<公约>),统一了各成员国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当李人作法院选择的几率.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公约>本身的立法形式及一些具体条款已表现出诸多不足.本文拟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将1980年<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转换为共同体立法及其现代化的绿皮书>(以下称<绿皮书>)和<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议案>(以下称<罗马条例I议案>)这两个重要文件,对<公约>各条款的不适应性进行分析,并介绍其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领域,欧盟已经成功地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立法。但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欧盟却迟至2008年才将1980年《罗马公约》转化为共同体立法——《罗马条例Ⅰ》。转化使得欧盟合同冲突法融入了共同体这一自足的法律体系,规则的解释得以统一,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法规则得以协调。在内容方面,《罗马条例Ⅰ》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一定发展,适度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客观选择方法做了较大调整,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惯常居所统一了属人法;排除了客观选择方法中合同分割法的适用。这些发展均以追求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传统价值为目标。这些发展对我国即将进行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合同冲突法部分的规则设计具有莫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欧盟在酝酿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统一规则即《罗马条例Ⅱ》的过程中,开启了人格权侵权统一冲突法立法尝试.2003年《欧委会建议案》与2005年《欧洲议会决议案》中的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条款,即是这一尝试的初步成果.二者形式上表现为“损害发生地法”与“加害行为地法”之争,实质上却反映出在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保障的政策平衡问题上,各成员国之间尚存较大分歧.欧盟虽仍坚持在《罗马条例Ⅱ》框架下统一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但新近立法协调成果最终能否获得普遍接受尚待观察.欧盟经验表明,对于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宜摒弃传统属地性规则,采用蕴含政策导向方法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原则;对于人格权侵权中特殊救济措施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宜采用“分割论”而非“统一论”.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评析2008年通过的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Ⅰ规则》的主要内容,探讨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指出《罗马Ⅰ规则》的可取之处主要在于增加了在确定合同之债准据法方面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在立法技术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对于正在进行的中国国际私法典编纂而言,《罗马Ⅰ规则》在关于合同事项的冲突规则方面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5.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了一般规则,它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虽然它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由于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具广泛的适用性。中国是国际私法协会的成员国,中国批准并加入了《通则》。中国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通则》作为解决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6.
2009年1月11日开始生效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条例Ⅱ>)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在欧共体层面对欧洲的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作了统一,大大提高了欧盟成员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避免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性,将欧洲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推到了最高潮,基本实现了欧洲统一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历来夙愿.但是.<罗马条例Ⅱ>又是欧洲共同体各大机构之间,确切地说,是各大机构所代表的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妥协之果,所以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天性的不足,某些规则的适用结果差强人意.  相似文献   

7.
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往往会提出某种补救方式,然各国在立法上对其有不同规定,如果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确定准据法,势必会使这种补救因准据法不同而异。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务实的态度协调了不同国家的立场,充分考虑到了国际贸易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目前情况下至少在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适用的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本文拟对《公约》关于违反合同补救的方式、含义、适用及特点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8.
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Ⅱ)是侵权冲突法立法的典范。罗马Ⅱ洋溢着平衡与理性的精神,但关键处亦偏袒欧盟国家的利益需要。中国侵权冲突法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对比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指陈各自的利弊得失,揭示各自所需服务的特殊法律政策,探索侵权行为地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这四大系属公式在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中的最佳结合方式,有助于我国在当下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构建科学合理的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9.
柯卿 《法制与经济》2008,(8):121-1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还可由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这样就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0.
一、中国用决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问团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基本上是把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同等对待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相似文献   

11.
The applicable law to a contract in the absence of the parties' choice is governed by Article 4 of the Rome Convention, which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the UK by the Contracts (Applicable Law) Act 1990. This rule adopts the 'closest connection principle' as a basic principle to decide the applicable law, but also introduces specific presumptions to simplify the process. The current rule has been criticised for its uncertainty. As a result, a substantive change has been provided in the Rome I Regulation, which aims to modernise the current choice of law rules in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nd convert the Rome Convention into a Council Regulation. The new Article 4 aims to enhance certainty and to overcome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current rules of the Rome Convention. However, a close scrutiny of the new Article 4 shows that it does not properly achieve its aim. The article aims to critically analyse Article 4 of the Rome I Regulation and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its interpre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的不同理解入手,介绍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评析公约在信托的法律管辖、信托的法律适用和信托的承认等方面所发挥的国际协调作用。  相似文献   

13.
由于欧盟尚无统一的欧洲合同法,各成员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差异成为欧洲共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阻碍之一,因此研究欧盟区域内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十分必要。基于现在欧盟无冲突法意义上关于强制性规则的立法,笔者试图依据欧盟成员国缔结并适用的罗马公约从冲突法的角度解释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则,分析它们的不同之处,并比较具代表性的欧盟成员国的强制性规则,同时讨论欧盟这一层面的现行规定及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戴琼 《政法学刊》2007,24(2):46-50
涉外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涉外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较具代表性的有侵权行为地法、政府利益分析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原告选择法律、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条约等,各有利弊。我国现行法规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多缺陷,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15.
李巍 《中国法律》2014,(2):49-52,112-116
中国的货物销售法是由一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这些文件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基本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这两部法律的司法解释为补充。合同法实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关於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相似文献   

16.
李建  陈培勇 《中国法律》2008,(6):17-18,72-74
一、制定之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曰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曰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从起草、审议到公布施行,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前身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基础是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虽然不是此次修法的直接文本,但其作为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在奠定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基础的同时,也为后来留下了一些隐患,成为此次修法的争论的起因。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此次修改的直接文本,这部法律的存废之争一直持续了20多年;在2011年年初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修法程序后,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修改草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修正案"到"修订案",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几个"第一"。最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立最严格制度的要求,确立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地位,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18.
武腾 《法律科学》2013,(5):81-92
在德国法、美国法和CISG上,物的检验期间和不适约的通知期间是明确区分的,检验的时间要求是不迟延或者有合理机会;通知的时间要求是不迟延或者合理期间内。CISG上合同保证期间的功能是代替两年的期间,发挥最长通知时间范围的作用。而我国法上,检验期间一方面吸收了通知期间,另一方面又发挥着最长时间范围的作用,在效果上十分严苛;我国的质量保证期干预而非等于最长时间范围,其与检验期间存在"时间范围双重干涉"的问题。对于《合同法》第158条第一款的检验期间和157条的检验期间,应通过目的论限缩加以区分;对质量保证期与检验期间的时间范围"双重干涉"问题,应按照合同解释方法排除一个干涉。《买卖合同法解释》的贡献是赋予了法院干预约定检验期间的裁量权,但在提供的解决思路上仍存在重要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条约用语的意义模糊并非一个独立问题.通过对WTO案例的实证研究可知,“shall”与“should”在权威的公共英语词典和法律英语词典中都有多义性特征,由此导致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对WTO诸协定中“shall”与“should”具有强制性抑或劝告性意义产生分歧,影响了WTO相关规则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性、条约用语的含义可能会随上下文而变化、成员依据其利益对国际法规则作不断变化和不一致的解读、语言模糊性等.采用规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实证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习惯法解释规则合理、准确地选择“shall”与“should”的恰当含义.二者既具有强制性含义又具有劝告性含义,如何在具体语境下确定其具体含义,尚未被不充分的条约实践和条约法规则所证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