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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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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代德国民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是德国民法典总则赖以形成的学理基础,民法典总则在本质上属于私权通则。民法典总则具有充分的方法论依据与实用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的体系构造应当以私权(民事权利)的一般原理体系作为逻辑基础。民法草案总则的体系存在缺陷,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论逻辑结构不但使民法总论能够避免沦为概念和原则的简单堆砌,而且还是民法总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合的桥梁,它已成为现代民法学的基石。学界对其论述颇多但缺少法哲学基础,拟从伦理人格主义哲学入手来探寻民法总论逻辑结构的发展规律,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民法总论,进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略尽绵力。  相似文献   

4.
民法学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广兴 《法学研究》2001,(1):147-154
2000年,我国的新合同法刚刚施行,物权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有消息说民法典也要上马。与此相适应,民法学研究也是热闹非凡。以下择其要者作一介绍。一、民法总论研究1.关于民法典的结构有人认为,潘得克吞民法体系破坏了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人—物体系,人法被湮没于总则的庞杂规定中,而且开启了后世把民法财产法化的恶劣倾向。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重新认识并提升人格关系,以主体资格为出发点,同时也不忽视财产关系。另外,民法还应当调整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即我国民法典应以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  相似文献   

5.
试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由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重要的概念,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德国民法典吸收了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论成果,在民法典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概念,层叠构建,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概念体系。后世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学理上也承袭了这一传统。本文试图梳理法律关系概念的各国论述资料,以期让大家对法律关系概念与由来有更清楚的了解。  相似文献   

6.
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近现代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使在今天,我国的民法研究在诸多方面仍然是围绕它而展开的。德国19、20世纪的民法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和"历史法学"时期;二是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和德国民法典"时期;三是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和"法社会学"时期;四是20世纪后半叶的"现代私法学"时期。研究德国19、20世纪的民法学,对于反思和总结我国今天的民法研究,把握未来民法学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即将制定民法典,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什么样的立法指导思想?即以什么作为民法学体系 所体现的精神?这就要研究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研究甚少,往往更多的关注具体的民法规范。笔者在此想谈一下自己对“民法的基本原理”这一宏观问题的认识。通过对民法的性质、总则及具体民事制度的分析,说明“意思自治”成为民法基本原理的必然。  相似文献   

9.
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李玲  王建学 《河北法学》2011,29(2):59-64
法国、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表明,民事立法权来自于宪法的授予,且其行使须遵守宪法设置的立法权限与程序,立法机关亦不得制定在内容上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民法规范。在现代立宪国家,立法机关建构民事法律体系的义务来自于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作为客观法秩序的功能。我国既有的民法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宪法的约束作用,这给未来《民法典》的编纂留下了合宪性隐患。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不仅有赖于民法学家的睿智,也需要宪法学界的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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