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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胜 《中外法学》1996,(1):28-30,36
<正> 我国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长期以来,这一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主导地位,被认为是通说。但近些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二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四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四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必须是有罪过的行为;4.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六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六个:1.行为的客观性;2.行为的质物性;3.行为的客观危害性;4.行为的主观意识性;5.行为的违法性;6.行为的应受惩罚性。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3.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的本质特征有三个特点:(1)它是事物表现出来的本质,即它能为人们的直觉所把握;(2)它是事物本质的直接表现,即通过它能了解事物的本质;(3)它是一事物特有的标志,即它可作为区别一事物与他事物的标准。据此,我认为我国刑法学界流行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的提法值得商榷。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的科学结论,但它揭  相似文献   

4.
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援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冯亚东 《中外法学》2008,(4):580-589
<正>犯罪概念是指对"犯罪"一词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通常将其定义为: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言之,犯罪具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犯罪客体则是属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通常定义为:是指刑  相似文献   

6.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据此,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最重要的标准。然而,随着类推制度的取消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日益凸现出来:一方面,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有效的打击;另一方面,一些形式上触犯刑法法规但实际上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面临着刑…  相似文献   

8.
犯罪本质特征新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夏勇 《法学研究》2001,(6):1-21
刑法学犯罪概念研究必须正视而不是回避客观存在的犯罪本质特征 ,犯罪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基本观点应当得到坚持 ,但犯罪本质特征不是单一的社会危害性 ,而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矛盾结构。区分立法与司法的不同角度是正确审视犯罪本质特征的关键。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应当与犯罪本质特征保持恰当关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刑法理论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都是以此为基础并由此决定和派生,是从属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第二特征。只有把握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回答某种行为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是因为违法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刑事违法性决定于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述观点无疑是正确而深刻的。对此众口一词。然而,人们的观察非常遗憾地存在着盲区,人们忽视了这…  相似文献   

10.
作为犯罪化立法原则,英美法系的危害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与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内涵、地位、功能上具有同质性。单一的犯罪化立法原则缺乏足够的适用性,多元的犯罪化原则缺乏一条主线贯穿其中。我国犯罪化立法原则体系的构建应当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化的逻辑起点,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化的应然补充,但应受刑罚惩罚性自身有循环定义之嫌,可以从刑罚的必要性、有效性、经济性对其做进一步的说明,刑事法定性作为犯罪化的最终归宿。如此沿着从事实到规范层层递进的思维路径,方能合理划定刑法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各国的法律不同,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在我国,一般来讲,青少年是指14岁至25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界定青少年犯罪概念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第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的特征.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相似文献   

12.
犯罪化包括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事司法上的犯罪化。立法上的犯罪化是解决前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的犯罪化问题,司法上的犯罪化是实现实定法上的形式犯罪的犯罪化问题。立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司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相似文献   

13.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基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统一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发表了樊文先生《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以下简称《冲突》,本文所引内容若未特别注明出处,皆引自该文)一文。该文认为,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是相冲突的,新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国大革命前夕,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其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和民族的传统,习惯等情况不同,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上限年龄和犯罪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在我国,根据《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应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结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是事实特征与法律特征的统一,也是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的统一。事实特征或者说内容特征,并不仅限于社会危害性,而是社会危害性这一个质的因素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简称当罚性或应罚性)这一个量的因素的统一。法益侵害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相通性。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本文第一部分从哲学上对本质的论述着手,分析了社会危害性本质论等观点的缺憾;第二部分提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可以将其分解为刑法法益侵害恒和刑罚当罚性。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些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邪教犯罪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而建立起来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邪教犯罪的认定应重点关注客观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罪数形态、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等问题;处理邪教犯罪要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这一规定的逻辑结构上可以清楚地看出,适用类推的前提条件是“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这一条件又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依类推定罪判刑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某种行为符合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犯罪本质特征的条件时,才可以适用类推定罪判刑。如果某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尚未达到需要使用刑罚处罚的程度,不能依类推定罪判刑。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克服了任意出入人罪、罪及无辜的罪刑擅断主义的弊  相似文献   

19.
论医疗活动中的正当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毋庸置疑,如若某人截掉别人的一条腿,或某男触摸妇女的隐私部位,将分别构成刑法中的伤害罪或猥亵妇女罪。但是,如若医生为治疗需要对病人实施截肢,或男医生对女病人进行阴道、乳房等检查一般却并不构成犯罪,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和法律上的正当行为有关。所谓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或类似于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与刑事违法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即  相似文献   

20.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由一般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犯罪的这种特征决定了犯罪圈的范围以及刑罚的强度。社会危害性越严重的行为,越应该纳入犯罪圈并处以重刑,这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刑罚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看待黑社会犯罪,也不应该脱离这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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