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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旅游营业人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此本文从精神损害范围角度出发,论述在旅游合同立法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仅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符合法律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
黄瀚瑶 《法制与经济》2008,(22):31-32,34
旅游合同是一种直接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是否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违约之诉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不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来说,在旅游合同中允许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当然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旅游合同是一种直接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是否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违约之诉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不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来说,在旅游合同中允许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当然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3):17-25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但未明确具体的救济路径。既存在直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也存在须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的违约或侵权路径的次级选择问题。是否以责任竞合为条件,应着重关注对侵权过错要件的取舍。无过错责任之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关于未来的风险分配为正当性基础,该分配很难涉及精神损害;“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规定亦使得纯粹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外。故为实现责任成立评价上的一致性,应以同时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适用前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局部不可兼容、解释成本过高等问题。对《民法典》第996条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读,可消除上述弊端,且有助于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由于旅游合同是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安宁和快乐的合同。因此,在未来立法中,我国应赋予旅游者就旅游承办人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12,33(8):22-30
我国的司法实务和通说,只承认侵权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否定违约场合可以成立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了种种理由。可这些理由均不成立或说服力不足,在旅游、观看演出等以旅游者、观众等权利人获得精神享受(愉悦)为权利内容的合同场合,必须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产妇到医院生产、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等合同场合,亦应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8.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其内容做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伴随着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困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新《旅游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可谓前进了一大步,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旅游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可是,对于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以及怎么主张的问题,《旅游法》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我国旅游实践中相关的纠纷仍然会时常发生.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是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突破。鉴于精神损害在旅游合同中具有特殊地位,旅游惩罚性赔偿弥补了以往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得不到支持的遗憾。结合旅游活动的自身特点,进一步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旅游违约中的正当性、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在因侵权为由而起诉时才可适用,而在违约之诉中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约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因而,依据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独立于依侵权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保证当事人选择上自由与公平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旅行社组团后擅自将旅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针对转团社与旅游者的法律关系,已经发团者可先行认定产生事实上合同关系,参照既有示范规则采取解除权辅以违约金措施;在发团前,因仅存在信赖利益,则以撤销权辅以缔约过错责任。判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数额时可根据案情中过错情节等要素酌情调整赔偿额度。《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就擅自转团规定连带责任,该责任基于身份性,具有行业责任的本质。与买卖、租赁合同增加财产效益的目的不同,旅游合同旨在促成精神愉悦,合同明示的给付义务履行不当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乃是对旅游合同本旨最为根本的违背。旅游合同中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损害,旅游者应当得以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下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或是基于合同目的的落空根据并存的债务承担规则采用减少价金等违约救济方式以达补偿精神损害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旅游相关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专门对旅游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较少。以旅游者为本位,可以将旅游侵权责任划分为旅游营业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旅游辅助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第三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等类型。本文从旅游侵权责任主体方面进行基本理论上的分析,对各种类型的旅游侵权责任构成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韦枝展 《法制与社会》2011,(30):241-242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权责任,这种限定性的立法规定就把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了。本文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旅游合同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联系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7.
旅游是让游客取得精神享受为目的,旅行社的违约势必会造成这种目的的落空。然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没有认可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体现对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中。  相似文献   

18.
比较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合同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我国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建议设立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9.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当下,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事件频发,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守约方无法经由违约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诉诸尚无力为精神损害提供充分庇护的侵权责任.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此领域已积累诸多经验,我国宜在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有法可依、因果联系、损害严重和恢复经济状态之原状.同时,秉持合理预见性原则、最高限额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及自由裁量原则,力争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达至一个最为公平、合理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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