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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仓单作为典型的仓储商行为凭证,在体系化解释上存在"商化不足"现象。仓单的性质可呈现为要式证券、背书证券、无因证券,并兼具有物权证券与债权证券的属性。在无因证券之考量方面,取得仓单原因之无因性与作成仓单之无因性并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无因性。制度设计上进入流通的仓储物,其债权或物权属性可成为法政策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吴才毓 《政法学刊》2021,(1):102-109
为贯彻公安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应当从基于对象的保护、基于后果的保护转变为基于过程的保护,区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识别与认定两个阶段。在识别中,考虑互为依赖的类型、运行状态、耦合程度、基础结构特征、故障类型、反应模式等识别因素,在工程上基于过程评价,评价过程中应当根据资产的重要性进行赋值,以威胁发生概率、威胁属性对威胁进行赋值,根据各类型相互依赖关系在工程学上计算脆弱性,以风险管理的角度计算、评估风险概率以及风险所可能导致的损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本质上是需要公私部门合作解决、国际合作治理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问题。各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界定上应当采用法规与工程计算相结合的灵活认定模式,以包容可替代性、可恢复性的弹性安全为理念,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标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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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旅行社组团后擅自将旅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针对转团社与旅游者的法律关系,已经发团者可先行认定产生事实上合同关系,参照既有示范规则采取解除权辅以违约金措施;在发团前,因仅存在信赖利益,则以撤销权辅以缔约过错责任。判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数额时可根据案情中过错情节等要素酌情调整赔偿额度。《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就擅自转团规定连带责任,该责任基于身份性,具有行业责任的本质。与买卖、租赁合同增加财产效益的目的不同,旅游合同旨在促成精神愉悦,合同明示的给付义务履行不当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乃是对旅游合同本旨最为根本的违背。旅游合同中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损害,旅游者应当得以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下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或是基于合同目的的落空根据并存的债务承担规则采用减少价金等违约救济方式以达补偿精神损害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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