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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陈如超 《证据科学》2020,(2):179-191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是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由于法官依然主导、甚至控制司法鉴定进程,因此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官涉及司法鉴定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了制度改造,主要表现在强化了法官对鉴定程序的实质参与性以及对鉴定人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总体来看,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改革脉络中,《民事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民事司法过去一贯弱化法官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改革路径。不过,《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强化,仍有可能变相弱化法官应当承担的职责;同时《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虚假鉴定、鉴定超期、撤销鉴定意见等诸方面简单、刚性且无救济的单向度制裁模式,极可能被鉴定人视为法院或法官基于自身立场的本位主义立法,并进而驱使鉴定人采取"责任规避型"的反制策略。  相似文献   

2.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6月5日公布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这在世界范围内是一项创新性制度,该制度反映出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保障,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我国的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进行了十余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裁判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在司法改革中坚持合宪性要求。  相似文献   

3.
对于引进对抗制论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引进对抗制论说的质疑●傅郁林引言80年代以来,以实现程序正当性、司法民主化和诉讼高效率为总体目标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层层深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为标志,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在重新分配当事人与法官的诉讼职能与责任方面,朝着“当事人主导主义...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前程序具有明确争点、固定证据及促进和解的功能。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许多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为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应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借鉴美、德等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证据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法官释明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5.
张进德 《法治研究》2014,(5):115-122
民事司法领域的接近正义运动对西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场运动兴起于上世纪中后期,旨在让普通民众更加便利和高效地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大致包括了加强保障公民诉权、改革法律援助制度、扩张公益诉讼制度、发展ADR机制以及简化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置身于世界潮流之中,必会受到接近正义运动的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诸多方面体现了接近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审限问题及修改之必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可否认,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确实到了需要进行全面修订的时候了。作为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程序制度的亲历执行者,广大法官应该更能体会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滞后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探索,相信不少有识之士对民事诉讼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正进行着深入的研究。为此,本刊特设“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栏目,希望集思广益,以助早日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具备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7.
与我国民事诉讼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至今未确立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通过既判力主体相对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内"和"执行外"救济措施以及另行起诉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体系,因此德国并没有引入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强烈愿望。不仅如此,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虽然在第三人保护方面有积极效果,却对民事诉讼既判力体系、法律安定性及司法权威有明显破坏作用。分析与总结德国民事诉讼法在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助于我国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科学定位与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统一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877年,至今仍在适用;然而,德国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制定以后也进行了多次修改。按照时间的顺序梳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渊源和法律继受,可以从它发展演变和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发现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旺盛生命力和蓬勃生机的原因,可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9.
樊惠平  卢文安 《河北法学》2005,23(10):89-92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零散,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又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情况不一,法官的理解、认知能力不一,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也不一致。现在各地法院摸索创新出的许多民事审前程序规则实际上带有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困惑:既不能保持已有的审前程序的正当性与效率性,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规范、统一审前准备程序,改变诉讼拖延和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规定散乱、执行标准不一的状况,是民事诉讼制度从改革走向完善,从宏观到微观的必然。  相似文献   

10.
民事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是处理案件的"过滤器"和"减压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反观我国的司法实践,民事审前程序的运行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应有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亟待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因为附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存在着诸如:法官全程主导,当事人被动接受;诉答制度规定不完备,没有起到固定争点的作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该从建立审前法官制度和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审前调解程序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1.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initiation, stagnation, recovery and reform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and places an emphasis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judicial reformation. This article observes the 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adjustment of th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trend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at is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major litigation systems and the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相似文献   

12.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实施已15个春秋,面对新形势下日趋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显然已捉襟见肘。鉴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内,这无疑为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对该制度作一全方位的扫描,着重分析其亟需弥补的缺陷与不足,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霍海红 《中国法学》2020,(1):241-259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申请执行期限作了重大改革:名称由"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1年或6个月统一加长为2年且可以中止和中断。虽然从时效理论和实践效果观察,该项改革属重大进步,但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执行时效期间应在坚持时效身份的前提下独特化:为保障判决的确定性和安定性,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缓解执行难困境,提升时效规则体系化,执行时效期间应显著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坚持"诉讼时效统一化"思路,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判决确认之请求权"规定10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暂时维持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二元并立"立法体例,《民事诉讼法》也应将执行时效期间加长为10年。  相似文献   

14.
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简化程序、促进诉讼、加快审判一直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在此过程中,德国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也逐渐形成、完善并呈现出鲜明特色。深入、系统地研究该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特征及其形成原因与理论思想,对于构建我国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回归民事诉讼法——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再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授权法院依职权收集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这一权力被极度缩小,使得我国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权力明显小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发现真实达致实体公正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过分限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妨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已经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对以往的改革进行检讨,并通过适当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  相似文献   

16.
陈刚 《法学研究》2022,44(1):86-103
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17.
肖建国 《法律科学》2012,(6):186-197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订扩大了民事执行的制度容量,强化了对妨害执行、规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打击制裁力度,彰显了立法机关对背德失信行为的不宽容态度,凝聚了社会各界的价值共识。但一些关键性的、事关执行难解决全局的根本制度、程序没有写进草案中,减损了本次修法的价值。而且,采用"补丁式"的修法模式无法撼动因执行程序立法供给不足而造成的执行难困境,制订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鉴定方面的内容有着一系列的更新和完善。由于司法鉴定配套管理的三部法规都是在民诉法修改之前完成,无法包容民诉法的所有改革设想,在处理与鉴定相关事务方面难免存在疏漏。要有效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就必须认真思考并解决民诉法修改给鉴定管理带来的新问题,并在相关法规中及时地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海事、海商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审理的,但《民事诉讼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具有特殊专业性和较强国际性的《海商法》的有效实施。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法地位。进行程序法的体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海事诉讼法,是实现海事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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