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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初探●刘才富律师责任赔偿是强化律师执业与律师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首次将律师责任赔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3.
陈珺 《律师世界》2002,(12):10-13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地把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第一次把中国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律师法明确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个定位是正确的。二十余年的律师实践也充分证明,律师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广泛地为社会各阶层、各领域…  相似文献   

4.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   

6.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出台的我国《律师法》正式确立了律师责任赔偿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健全、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平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责任心,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将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律师法》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以致该项制度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因此,从理论上对该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已十分必要。基于此,笔者撰写此文,对律师责任赔偿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一、律师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0,(31):42-43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开始只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但随着其发展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第一次适用到现在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这一制度却在争议的声中不断的成长壮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做出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且范围相对社会的需要显得狭窄。本文旨在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其中主要针对《消法》第49条,《解释》第8条、第9条进行评析,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胜诉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可否向败诉方要求赔偿,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本文拟从国外与我国台湾司法判例及学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及建立律师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律师费用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对此问题作以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律师费用赔偿制度的早日建立。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0.
浦东律师执业赔偿制度由们哺东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赔偿互助金简创、《律帅执业过错有限赔偿付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赔偿处理办法》三部分组成。律师执业赔偿互助金是浦东新区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支付参加r即金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过错损害时必须支付的赔偿金,互助金是律师执业赔偿得以实现的保证,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人选自行管理。“律师执业过错有限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与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对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执业中,因无故不出庭、耽误上诉期使委托人失去上诉权利等失职行为、因律师的原因致使…  相似文献   

11.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12.
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首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律师制度中,都把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法制比较健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尤为如此。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律师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其次,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要求律师对自己因过错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能够促使律师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三,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相似文献   

13.
从法律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和律师法律地位的定位及功能作用的设计方面存在着偏颇,客观上打压我国律师的发展空间及社会地位,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事业进一步发展、律师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及律师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的“瓶颈”。在当代英、美、法、德、澳、加等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律师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和社会角色,而是各种职业、各种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的混合体。以律师的执业类型、职业、社会角色及法律地位来区分,既有属于公务员系列、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的政府律师,又有属于公…  相似文献   

14.
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职律师问题在我国只是近年来的事,司法部1994年7月首次提出的,并写进了司法部的《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1996年4月上海浦东新区26名公职律师首次亮相。在我国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尚需正确认识和积极探讨。一、提出公职律师问题的社会背景1993年以前,我国律师制度总体上实行的是单一的行政化模式。根据《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工作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在当时的条件下,既不必要也不可能提出公职律师问题。1993年10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15.
熊辉伦 《法制与社会》2013,(35):229-230
近几年,律师及律师行业地位逐渐提升、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大。律师不仅应该是一个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政治人。《律师法》颁布以后,虽然明确了律师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淡化了律师受制于政府的误解,但社会普遍认为律师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比公检法低了一个档次,在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上,亦缺乏相应的社会认同感。因此,律师进行参政议政,对提升律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作用自不待言。正因为如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自己参政议政实践促进律师自身发展及如何提升律师地位等有效途径进行探讨,力求提升律师地位增强使命感,并为我国的民主政治、法治建设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律师事业呈现出新景象,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快车道。律师的法律服务、沟通、监督作用,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顺应改革潮流,以三个有利于为检验标准,率先在全国进行了律师体制改革,出台了《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立法,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这对律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在全国产生了一定…  相似文献   

17.
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各国《律师法》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对律师性质的立法界定,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过程。在《律师法》中准确界定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科学安排律师制度、合理设计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值此《律师法》修改之际,本刊特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就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  相似文献   

18.
韦忠语 《河北法学》2001,19(6):79-82
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也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律师执业赔偿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因而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正职道业德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我国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30多年的律师制度建设,也让律师职业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篇幅中,专门针对律师行业提出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如何完善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成为促进律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成为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风向标。  相似文献   

20.
建立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法律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只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受到极大限制,尚未形成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确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侵权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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