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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有三种形态:第一种表现为正式的法源,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规范,称之为“行政判例法”;第二种虽非正式的法源,却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在现实中发挥着和法律规范相同的作用,可称之为“行政判例”;第三种行政判决,既非正式的法源也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可称之为“行政案例”。中国需要建构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这种建构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以行政判例模式为蓝本,走一条介于行政案例和行政判例法之间的中间路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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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与判例法各有利弊,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相互借鉴,这是对两种法律形式利弊取舍的理性选择。目前在我国,成文法仍作为唯一法律渊源,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目前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以行政法为先导,确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是现实选择,因此应重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赋予行政判例的法源地位。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会面临重重困难,当然也存在着有利条件。目前,我国急需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加强行政审判的组织建设,确立我国行政案例的采集和发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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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法律永远落后于行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判例法,尤其是行政判例法研究较少。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自身缺陷是无法自我修正的,必需借助行政判例法的优点才能弥补。本文认为,行政判例法具有的优点在于其节约立法成本的生态意义,这一优点理应引起我国行政法立法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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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41-53
日本的判例不是制度上的法源,但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是事实上的法源,在形成 、创设法规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如何抽取判例的问题上,法官和学者基于对判例本质的不同理解而采用不同标准,前者不区分主论和旁论,后者则严格区分。只有最高法院有变更判例的权限。在刑事法领域,根据判例变更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对其溯及力有不同认识;在民事法领域,最高法院不禁止判例变更的溯及性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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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术和实践领域的一种发展趋势。但对于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却没有定论。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如何发挥作用,对于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个问题展开陈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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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今天,我国行政法仍然是以成文法为唯一法源,不承认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但随着现代行政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尤其是WTO框架下以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的要求,单一的成文法制度已很难应对这一局面。而行政判例将有利于弥补行政诉讼不足、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因此,借鉴国外行政判例法的经验。在我国构建行政判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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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具有成文法传统,普通法院法官断案原则上以成文法为依据,判例没有当然的拘束力。唯独在行政法领域,法国很早就建立了行政判例制度,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行政判例在法国行政诉讼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地提升了行政法院的公信力,法国行政诉讼制度至今亦为世界所尊崇。就我国行政立法与行政审判的现状而言,迫切需要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法国行政判例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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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指上级法院判决中所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法律规范赖以确立的案件被称为先例,根据遵循先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或规则对本院和下级院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或者说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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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历史背景及行政法自身特点决定了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是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必要途径,法国行政法两百多年来的历史实际上也是行政判例制度的发展史,因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参照法国行政判例制度,对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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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历史背景及行政法自身特点决定了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是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必要途径,法国行政法两百多年来的历史实际上也是行政判例制度的发展史,因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参照法国行政判例制度。对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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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的法律解释是法院包括法官在制作行政判例时就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以期对后来的案件予以约束指导的活动。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证法制改革的有序进行,创制行政判例的主体应该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最终归宿点应该以判例这样的载体出现。行政判例制作中除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外,还有构成性、合法性、合理性、利益衡量等具有行政法特点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