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2.
黑社会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举行扎职仪式等组织性活动,不应当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而应以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文章还着重研究了刑法中当然解释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3.
汪涛 《法制与社会》2012,(6):116-117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呈现高度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点,使得侦查、起诉及审判难度不断加大。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了财产刑,但本文认为,该修正案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文将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条中有关财产刑的规定为出发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及立法、司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7了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共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严重地危害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党和政府  相似文献   

5.
为了有力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的罪名。本文将对关于这三个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犯罪形态理论上看,属于行为犯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参加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97刑法为实践需要新增的罪名,是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犯罪的主要形态。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够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时常引发争议,使刑法的作用难于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及司法界定,同时对司法实践具体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目前,有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其犯罪网络和影响已经超越了国界。在我国,象国外那种职业性和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没有形成规模,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大量出现。为遏制此类犯罪的产生、发展,刑法及时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似文献   

8.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黄京平  石磊 《法学家》2001,(6):27-3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组织、领导、……  相似文献   

9.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比较(一 )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关于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 ,大体包括三种 :(1 )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这些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发展时期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尚未出现 ,因此对于集团性犯罪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 ,适用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如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在墨西哥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等级规则组织起来 ,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  相似文献   

10.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潼关县冯永强等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在长达88页的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这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7名成员犯有故意杀人罪、寻畔滋事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宗罪名。对冯永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原潼关县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这一黑社会组织充当保护伞的另5名原潼关县公安干警,也受到相应刑罚处罚。这是自2002年以来,潼关县挖出的  相似文献   

11.
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是有组织犯罪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产生与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相似文献   

12.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黑社会犯罪在我国又沉渣泛起 ,加之境外黑社会的渗入 ,有组织犯罪即黑社会 (性质 )犯罪在我国日益猖獗。从国际上来看 ,黑手党、1 4K等黑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都已经超越了国界 ,成为世界性的公害犯罪。我国 1 997年刑法第 2 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此 ,关于黑社会的犯罪正式进入我国的刑事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黑社会 (性质 )犯罪的研究可谓方兴未艾。正是在这些背景之下 ,经过数载的辛勤耕耘 ,何秉松教授所著长达六十多万字的《有组织…  相似文献   

13.
恶势力又称恶势力团伙,最初也被称为流氓恶势力,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①恶势力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对于有组织的犯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学理上,大家都倾力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忽略了恶势力犯罪。但现阶段恶势力犯罪相当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  相似文献   

14.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专门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有效打击涉黑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缪军 《青海检察》2001,(1):48-51
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这些黑社会组织贩卖毒品、走私军火、组织绑架人质、拐卖妇女、设赌场、开妓院,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并收买官员,操纵选举,控制地方政权,影响国家的政策制定、实施,社会危害非常严重。在我国,虽然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没有出现,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并且日趋严重,  相似文献   

16.
案件速递     
《中国检察官》2014,(12):79-80
正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  相似文献   

17.
丘志馨  韩静 《政法学刊》2001,18(6):7-12
广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主要有境内衍生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渗透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也是广东目前各种犯罪活动中危害最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应采取加强社会宏观防控、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力的打击措施、加强涉外合作等对策,有效地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  相似文献   

18.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4,(12):274-275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大会就将"恐怖主义活动"、"黑社会犯罪"、"贩毒"列为"当今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可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非常严重。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构成、犯罪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集团犯罪。本文以非法控制为中心,着重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控制,及当今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10,(2):F0002-F0002
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指使、授意家族成员、员工等有组织实施犯罪.形成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20.
王志祥 《法治研究》2010,(10):36-45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了实现组织的内部控制而实施的强化组织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为了实现组织的外部控制而实施的对该组织的外部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属于领导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分别对应于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或仅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成员。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纵容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职责上的义务为前提。事前有通谋、事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国大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认定的依据只能是该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不可能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