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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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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涛 《法制与社会》2012,(6):116-117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益呈现高度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点,使得侦查、起诉及审判难度不断加大。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了财产刑,但本文认为,该修正案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文将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条中有关财产刑的规定为出发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及立法、司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3.
黑社会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举行扎职仪式等组织性活动,不应当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而应以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文章还着重研究了刑法中当然解释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4.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京平  石磊 《法学论坛》2002,17(6):24-27
文章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特征进行了探讨 ,并就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5.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黄京平  石磊 《法学家》2001,(6):27-3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组织、领导、……  相似文献   

6.
林国辉 《法制与社会》2011,(36):130-131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设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开始十年内,适用寥寥,但近几年,各地判例突增。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以及刑罚予以补充和完善。本文拟就现阶段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7.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早已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需具备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但具体这四个特征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分歧颇大。本文紧密结合某省"打黑除恶"斗争的具体实践,对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9,(4):68-76
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定不一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虚置的问题;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认定逻辑不精细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处罚在德日、英美刑法理论中都有较大的争议,其中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正犯背后的正犯者理论以及共谋犯理论是相对主流的学说,这些学说在我国的语境下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示了在实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时,应当坚守刑法保障人权核心价值的要求。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需要注意其罪过的边界以及其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程度需要注意"从严处罚"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协调,并应在具体的情节中考虑首要分子的责任程度,而不是一概对其追究"主犯"的最重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为了有力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的罪名。本文将对关于这三个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犯罪形态理论上看,属于行为犯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参加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10.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专门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有效打击涉黑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学界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学界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征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法目的的实现和刑法功能的发挥;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认定,就有必要对对概念以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应当具备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但具体这四个特征如何认定,尚无定论。本文将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比较(一 )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关于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 ,大体包括三种 :(1 )尚未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这些国家的有组织犯罪尚处于发展时期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尚未出现 ,因此对于集团性犯罪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 ,适用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如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在墨西哥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等级规则组织起来 ,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  相似文献   

14.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潼关县冯永强等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在长达88页的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这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7名成员犯有故意杀人罪、寻畔滋事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宗罪名。对冯永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原潼关县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这一黑社会组织充当保护伞的另5名原潼关县公安干警,也受到相应刑罚处罚。这是自2002年以来,潼关县挖出的  相似文献   

15.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其他手段应本着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来理解,其软暴力色彩不宜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应以实施犯罪行为为必要,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本质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只需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16.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7.
岳岩 《法制与社会》2011,(14):265-26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我国集团犯罪的主要代表,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案以具体罪名确立于刑法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为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并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导致在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组织犯罪时出现争议,影响了共同犯罪研究的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公正。由此可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组织犯罪,不仅是我国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障共同犯罪领域罪犯人权益的起点和基础。  相似文献   

18.
林峰 《中国检察官》2021,(16):12-1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9.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对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及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以期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7了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共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严重地危害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党和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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