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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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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由于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分析提单纠纷类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规避和防范提单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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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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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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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时,货物索赔方必须首先确定谁将对此海上货物运输负责,亦即确定谁是承运人。此外,承运人识别不仅可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往往同时因为程序上的原因更显得重要。通常,确定承运人最基本的原则是: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方即籽在动人。但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运输义务由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分担,这样,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有可能被视为承运人。理论上,提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就如同船舶所有人签发,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既可能代表船长签发又可代表承租人签发。而且,提单有持有者没有义务调查谁是承运人,而承运人身份从提单中也并不总是明确的,而且当提单中包含一个承运人身份条款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现在通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中对“carrier”的定义并不明确,只能得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的结论,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都使承运人身份问题变得难以确定。本文旨在从承运人身份背景探索出发,以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功能、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记载内容及相关条款为主线,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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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预付提单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船后。经丈量实际体积超过提单记载的体积.承运人请求提单持有人补付不足运费。海事法院判决:运输合同约定按体积计算运费,除非有特别约定,以外包装体积为计费标准;运费预付提单仅表示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了提单记载体积的运费。实际卸货体积超出提单记载体积部分的运费。应由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补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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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主要的单据。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及货运合同的证明三项作用。在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由于对提单的使用不规范,常常导致提单风险及纠纷的发生。为了防止海运提单使用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促进国际贸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应加强资信调查、严把合同签订关,谨慎对待倒签和预借提单,推广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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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常被定性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而在提单转让后 ,在承运人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 ,提单则被视为合同而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提单上记载的或规定的内容相反的证据 ,则不予承认.各国普遍立法规定提单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标准 ,有关国际公约亦有类似规定.在发生了提单纠纷之后 ,确定提单的准据法是解决提单纠纷的前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涉及到强制性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准据法确定方面受到的限制与存在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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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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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加电放提单与出口风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外贸环境的变化,外贸企业在实践中的操作手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目前,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喜欢采用 FOB出口合同;倾向以 T/T而不是信用证收取货款 ;在近洋运输中逐渐采用电放提单.这些变化既会给企业出口带来有利面,如果操作不妥也会导致很大的风险,特别是以 FOB加电放提单的方式出口货物时,隐藏着很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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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提单签发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为了保持双方的一致性往往采取合并这一法律形式。然而除非信用证规定允许租约提单,开证行往往会因自身的利益拒付这种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术语中由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特殊性,使得提单的各方关系人更为复杂。这就使得买卖一方可能合因为不恰当的引入并入条款而遭受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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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21,(1):26-29
笼统地讲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物权凭证是不准确的。提单的权利属性只有放在具体业务中分析它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抓住其要害,明辨是非,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分析提单在运输、贸易、融资等领域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其功能,融会贯通,与国际接轨,为社会经济精准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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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欧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了一宗出口矿产品销售合同,目的港为安特卫普,货物总价为420多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合同项下货物由香港某轮船公司属下某轮承运。货物装船完毕当天,船方向卖方签发了清洁海运提单,卖方亦于同一天以被保险人名义并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W.A.险、特别附加W/R险和SR险,投保金额为该货物的发票价格另加10%期得利益共460多万美元。装运货物轮船行驶12天后,于科伦坡东南约180公里附近海面因遇暴风巨浪,船体倾斜35度后沉没,造成船货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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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名为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的运输合同,该规则下的提单是指不完全或有特定记载要求的书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实际上不可能不需要一定的书面形式。《海牙规则》并不在意运输合同与提单的区别。本文从运输业的角度论述了作为运输单证的提单与运输合同的一致性,又从贸易的角度对提单作为贸易单证的可设质性、UCP混同提单与海运单、提单为贸易服务而对承运人来说却是一种负担、提单的两种运转方式、FOB下卖方直接取得提单的必然性等问题提出看法,也论及了提单持有人为什么不能向他的转让人追索、对承运人的诉权并不是根据提单而是根据非他订约的运输合同等问题,并探讨了提单作为贸易单证与运输合同的若干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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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