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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统计打假是泛指打击某些地方或单位违背统计法规、制度的要求,有意虚报、重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行为。它是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大问题。 治理虚假统计势在必行。统计如何打假并使其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并非完全等同 ;在客体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一种观点排斥另一种观点 ;虚假出资罪一般应以取得公司登记为要件 ,并应包括实际无资者 ;虚报注册资本只能是多报不包括少报 ;两罪可以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 ;两罪的法定刑轻重应当一致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应结合成一个选择性罪名  相似文献   

3.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制度改变为分期缴纳制度,引起公司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注册资本形成制度的改变也改变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相关的追诉标准,无法实现国家对市场主体管理秩序行为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虽然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统计工作,充实了统计力量,强化了统计基础工作。但是,由于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统计工作仍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管理上没有一个独立的信息反馈系统。从上到下,各专业统计都依附在执行系统中,统计数字受人为干扰,存在着虚报瞒报现象。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假冒伪劣、虚报浮夸的现象,群众对此很不满意.单就这股歪风在会计领域的表现就足以引起各级政府的严重关注。目前,相当一些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肆意编造虚假的会计数据,造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它助长了贪污、浪费和腐败,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本文仅就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一些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直接或间接授意财会人员明目张胆地编造假帐,报销…  相似文献   

7.
闵丰锦 《天府新论》2018,(5):127-135
刑事诉讼中,存在“被认罪”与“认假罪”的假认罪现象,前者如聂树斌蒙冤却一直认罪,后者如无法承担审判风险而接受辩诉交易。假认罪的思想根源在于利益权衡,包括被打认罪以免受苦、编造假案规避戒毒、考虑被害人因素、心理波动追求坐牢等。认罪不等于有罪,可能是认错或者认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中,应当筑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防线、夯实审判机关的居中裁判地位、强化辩护律师的充分参与,以防止出现假认罪现象。  相似文献   

8.
吴非 《理论界》2010,(4):95-98
实验结果要成为科学,离不开科学共同体及其相关的社会网络,各式各样的利益是建立网络的动机。然而,社会建构主义的错误在于把利益视为决定科学理论的唯一因素。本文通过对浙大学术造假事件的分析,表明科学家如果放弃科学研究之根——自然,即科学研究的客观对象,无论他如何编造对象、篡改数据,再强大的社会网络也不会使之成为科学,这样的社会网络早晚肯定也会崩溃。  相似文献   

9.
2013年9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网络中出现的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刑法的谦抑性。但《解释》中的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转发次数”的规定符合实际;“转发”的认定需结合其自身特点及诽谤罪的构成判断;要注意其中关于“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可入罪的考量,主要是网络社会与公共场所的博弈和网络危害可折射为现实危害的探究。  相似文献   

1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是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客体、形态、故意方面不同 ;二是与窝藏、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赃物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对象、行为、故意方面不同 ;三是与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方面不同 ;四是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11.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新刑法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本文对该罪的构成特征作了分析 ,对认定该罪的一些疑难问题 ,如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相关各罪的关系等作了评析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相似文献   

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影响甚烈,危害甚大。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解读刑法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保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而判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有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必须明确该罪是否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如果该罪属于上述三种形态之一,则其当然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该罪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形态,则其犯罪未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存在。  相似文献   

14.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时,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40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予以准确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罪状所蕴含的行为是"拐卖",而本罪又属于行为犯,则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就要取决于对拐卖的理解。本罪的既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相似文献   

15.
在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时,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40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予以准确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罪状所蕴含的行为是"拐卖",而本罪又属于行为犯,则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就要取决于对拐卖的理解.本罪的既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相似文献   

16.
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利于改变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罪”等为罪名的刑事制裁体系。但是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应当考虑其罪名在量刑设置上与其他虚假信息犯罪量刑设置上的协调,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罚金刑,以体现虚假信息制裁体系上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制裁理念。  相似文献   

17.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8.
张俊霞 《中州学刊》2002,(3):180-182
本文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界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了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阐述了构成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三个必备条件。同时,本文还指出了该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李明奇  廖恋 《理论界》2011,(7):67-69
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和灭种罪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演化关系。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存在。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与战争(武装冲突)的关联性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广泛性和系统性不同、具体罪行不同。危害人类罪和灭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罪行发生背景不同、具体罪行不同、犯罪心理不同。  相似文献   

20.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应该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应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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