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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一、货币补偿按照天津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规定,"征收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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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同时废止了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我国"拆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与现行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与《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相协调,与《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征收的规定相一致。房屋被征收就意味房屋所有者将丧失房屋,所以,就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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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近三年,在此期间,宿迁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关于严格征收拆迁管理、规范征收程序的规定,加强房屋征收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征收,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全市房屋征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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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制执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最大亮点,格外引人关注。从法治视角,理性分析司法强制执行问题,对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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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2014,(12):61-61
正2013年,江苏省镇江市区完成征收拆迁面积375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129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拆迁246万平方米。今年以来,市区已完成征收拆迁100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25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拆迁75万平方米。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镇江市于2011年12月颁布了《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政策为:被征收群众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操作时,先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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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征收条例》在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重大调整,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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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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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随着湖北省宜昌市货币补偿制度的完善,货币补偿在宜昌市棚户区改造中被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选择,选择比例从《征收条例》实施之初的5%上升到目前的38%,个别项目已达到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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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拆迁,是城市化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城市功能区的重新合理布局,旧城区、棚户区或危房的改造,新兴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商业区、科技区等的建设,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公共绿地的改扩建,以及城市向农村渗透、农村日益城镇化等,都牵扯到土地或房屋的征收与拆迁。《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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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确定政府为征收唯一主体,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补偿方案多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遗漏以及补偿安置不能到位,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征收条例》房屋征收决策、实施充分遵循民意,"让老百姓说了算",将政府的决策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为和谐征收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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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的征收、安置工作是必然的。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搬迁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暴力征收"的恶性案件,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还有的是通过过将将被被征收人的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造成被征收人生活不便,从而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妨害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认真总结和研究征收安置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使征收安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实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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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大致有九个环节,分别是制定征收年度计划、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建立征收档案,其中,除了制定征收年度计划与建立征收档案相对比较简单外,其余七个环节工作都比较繁重,要求也比较高。为了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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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联系密切,房屋安全管理中的危房治理与房屋突发危机事件的处置工作与其关联更为紧密。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将危房集中的旧城区改造明确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政府可以对其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极大地促进了房屋安全管理中危房的改造治理工作;取消了房屋拆迁许可,将房屋征收补偿主体由建设单位变更为政府,改变了危房突发危机事件的抢险处置工作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在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时,需要考虑危房抢险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特殊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在征收决定中的重要作用,征收公有房屋时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区级政府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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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来,城市规划的整体水准正在获得突显的提升。城市规划通常都会涉及到征收居民房屋,有关部门针对被征收的城市居民应当给予特定比例的补偿。在当前状况下,有关部门针对房屋征收已经拟定了与之有关的各项法规,其中典型为城乡规划法以及征收补偿条例。通过运用法律规制的举措,应当能从源头入手来杜绝非法征收城市居民房屋,针对被征收户也能予以适度的资金补偿。因此可见,城市规划不能够欠缺征收补偿为其提供保障,据此应当着手完善当前现有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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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个人和单位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的过程从总体上分为征收决定作出和征收补偿的实施两大环节。本文试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程序性规定及其意义作简要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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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个人和单位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条例》从总体上将房屋征收的过程划分为两大环节即征收决定作出和征收补偿的实施。本文主要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程序性规定及其重要意义进行简要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