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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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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押汇作为国际商务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术语,在国际商务与银行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查《银行法全书》对押汇一词的解释为,信用证项下为买卖双方提供的融资统称为押汇。押汇通常可分为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但据笔者所知,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法规对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作出统一定义,各专家、学者在其专著中对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之内容表述各异。而近年来,在押汇业务中出现的进出口商不能按期偿还押汇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给银行业务造成极大困境,同时亦给法院的审判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拟就进口押汇业务中有争议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析。  相似文献   

2.
押汇的法律性质及有关纠纷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押汇的法律性质1.押汇的概念押江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押汇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把一定数额的外汇或折合为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抬进口地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凭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为进口商垫付全部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2.目前我国银行押汇的具体过程当出Q商收到进口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按该证装运货…  相似文献   

3.
所谓“信用证出口押汇”是指议付行或称押汇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汇票,经与信用证核对相符后,即将汇票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付给出口商作为在途资金融通,即“叙做出口押汇”,’或称做“议付”(Negotiaion)。目前,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纠纷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尤其在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方面,律往出现认定上的差异,当事人也往往不服处理结果。因此,研药分析“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笔者结合最近办理的一起倩用证出口押汇纠纷,对信…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在信用证生效和受益人收集单证等环节上制造障碍,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获得货款.国际商会及其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没有禁止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的根本法律特征是将信用证变为附"生效"条件和附"实现"条件的法律文件.对此,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信用证条款应尽可能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贸公司在从事出口贸易时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核,以防止和避免软条款给出口方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具有质押的法律特征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制度,由来已久,但作为近现代的结算方式,并向信用证统一规则迈进,则是近百年的事情。美国1920年制定了出口商业信用规则,1952年由美国法官、律师、法学教授起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设专篇规定了信用证。巴黎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后分别出现了国际商会1974年的290版本、1983年的400版本、1993年的第500版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一种约定,不论其名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户行)应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条款得到遵守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  相似文献   

6.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7(1):450-470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  相似文献   

7.
高峰  王利  孙毅 《特区法坛》2006,(6):17-18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血液和生命线。一项信用证交易,法律界人士考虑的更多的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对“独立抽象原则”进行补充的“欺诈例外原则”。对当事人来说。卖方考虑的是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是否与合同一致。有没有不合理条款:买方考虑的是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是否是真实的;而银行考虑的是在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之后能否从买方得到偿付。往往在有关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落空时。也就是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才发现信用证的诸多条款中没有涉及解决纠纷的管辖权的条款。尽管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已被多国银行所采用,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作已成功地解决了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8.
郭双焦 《行政与法》2009,(5):101-102
出口押汇与议付是信用证项下的两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出口商与其所在地银行经常因为对融资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模糊而发生纠纷.本文从二者的内涵、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正确区分二者的不同性质,有效避免和正确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支付方式。据统计,目前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贸易额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90%左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对外经济贸易的增加,我国对外的信用证贸易在近年来也急剧增长,因而也带来了一系列崭新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就其中较有争议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信用证的概念及其运作程序目前,对国际信用证贸易关系进行约束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惯例),依其规定,信用证“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开…  相似文献   

10.
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信用证的议付问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有所规 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诸如议付的构成、议付行与受益人、议付行 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等产生误解。本文结合UCP500的规定对议付信用证的意义与法律 特点、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异同、议付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等作了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11.
信托收据制度源自英美商人的天才创造.随着现代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日益普及,信托收据已发展成为信用证进口“押汇”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担保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认知,这主要在于对信托收据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提出建立两个法律关系层次的信托收据制度,第一层是信托担保制度,第二层是让与担保制度,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与配合,从而在信托收据交易各方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1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信用证支付条件的国际惯例,它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戍为进出口商、银行、运输界等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准则。随着近十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运输技术的进步,现行的1984年10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从1989年起历经三年时间对UCP400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定名为国际商会50O号出版物(UCPSOO)。UCPSOO为适应运输业的发展与运输技术的进步,调整了有关运输…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虽然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惯例>)现已被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①由于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使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15.
押汇与议付 差别在何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国耀 《法学杂志》2001,22(4):19-21
目前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结算的银行对于押汇与议付问题缺乏共识,致使二者之间在银行享有的权利、融资方式在不同场合的适用性上以及额度评估和核放计算标准、出口收汇出险后救济手段等认定不一致。只有从理论与实践上找出押汇与议付的差别,并取得共识,统一规定才能进一步完善银行融资服务。  相似文献   

16.
钱冰  王娅 《特区法坛》2006,(4):16-17
信用证已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信用证和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相互独立,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第3条对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更为广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被广泛采用的,是由国际商会编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作的全面解释.该条规定:“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Ⅱ.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Ⅲ.授权另一家银行仪付.”根据上述规定,简而言之,跟单信用证就是指受益人请求付款  相似文献   

18.
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家宝 《法学》2005,(10):53-59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相似文献   

19.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最主要方式,具有“国际商业生命线”的美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开证行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下称《统一惯例》)的规定,保证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买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在表面上一致,就支付货款,开证行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受益人欺诈性地向开证行提供表面合格,实际是虚假的单据,开证行是否仍然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它的付  相似文献   

20.
迄今为止,还没有世界性的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或权利用尽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致使相关主体的行为合法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致使平行进口引起的争端与贸易冲突时有发生。在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专利商品平行进口、版权商品平行进口中,尤以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引起的争端和贸易摩擦最多。本文在对影响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立法的因素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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