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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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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信用证的议付问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有所规 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诸如议付的构成、议付行与受益人、议付行 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等产生误解。本文结合UCP500的规定对议付信用证的意义与法律 特点、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异同、议付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等作了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2.
郭双焦 《行政与法》2009,(5):101-102
出口押汇与议付是信用证项下的两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出口商与其所在地银行经常因为对融资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模糊而发生纠纷.本文从二者的内涵、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正确区分二者的不同性质,有效避免和正确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3.
依据UCP600对议付的定义,信用证议付是一种对汇票及/或单据的购买行为。议付不是简单的票据行为法律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关系,兼具票据和买卖双重行为特征。信用证议付是强调融资的议付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4.
押汇的法律性质及有关纠纷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押汇的法律性质1.押汇的概念押江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押汇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把一定数额的外汇或折合为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抬进口地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凭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为进口商垫付全部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2.目前我国银行押汇的具体过程当出Q商收到进口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按该证装运货…  相似文献   

5.
论信用证押汇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来源于商业习惯和银行实务,主要解决信用证贸易融资的问题。但对信用证交易中的押汇,199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修订本)(以下简称UCP500)和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我国银行没有统一的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笔者故撰此文,对信用证的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对出口押汇,应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出口押汇等同于议付;对进口押汇,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理论,确定银行在不占有质…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欺诈情况下法院发布止付令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情况下,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发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开证行或付款行履行其义务的。原因在于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L/C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L/C独立抽象性原则是L/C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并贯穿L/C法律关系的始末,对各L/C当事人的行…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涉及多种合同关系 ,通常有7方当事人 ,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承兑行、付款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3个 ,一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卖方)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在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大部分涉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间的关系 ,其中在结算阶段发生纠纷为多。一般是因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了信用证金额后 ,开证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款项 ,银行诉到法院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或主张担保权 ,这类案件逐年增…  相似文献   

9.
出口信用证下寄单行是纯粹承担寄单义务的银行,其不是信用证的议付行或兑付行,不承担议付行或兑付行的责任,因而其承担的义务要较议付行为轻,但是寄单行同样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以保障受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略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跟单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涉讼纠纷也为数不少。本文从跟单信用证的诱因及表现形式入手,在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跟单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行使拒付权的理论依据和行使条件,并分析了开证行对议付行或善意第三人的补偿义务  相似文献   

11.
关注要点1调整范畴和法律依据信用证从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到开证行最终完成付款,经过的诸多环节和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形,均属于信用证纠纷;此外,与信用证相关的纠纷,如为信用证项下款项提供担保,也纳入规定调整的范围。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即依其约定。(第1~4条)关注要点2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5条)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实质相符”标准,并援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并…  相似文献   

12.
论信用证议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佳 《法制与社会》2010,(18):112-113
"议付"的定义是UCP修订中的一个亮点,但也为议付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带来了新的迷雾。单个传统法学理论在解释信用证议付法律关系时,往往力所不及。因为信用证议付是带有融资功能的银行信用,所以强行将其归类的话,只能是无名合同。同时,本文认为,为了解决信用证操作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修改UCP,赋予信用证更广阔的内涵。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所作的界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a)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b)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c)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由于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比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跟单托收是汇付、信用证之外另一种可以选择采用的支付方式。如果商誉环境欠佳 ,使用托收对出口商风险较大 ,一般较为谨慎 ,同时对托收及其规则的研究也有待深入。本文拟就以前很少议及的托收下付款人地位的两个疑难问题略作分析。一 .托收下的付款人是否当事人跟单托收 ,即由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先行发货 ,凭货运单据并一般附加汇票委托本国托收行通过进口国代收行或提示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我们知道 ,国际贸易不可能采用钱货直接交易 ,因此须表现为单据买卖方式。最初握有货运单据的卖方是贸易合同的债权人 ,通过银行接受单据的买…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的一种书面担保,即担保信用证的特定受益人(出口商)一旦履行了信用证内规定的义务后,就可获得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给付的金额。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或其他付款请求,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相似文献   

16.
高峰  王利  孙毅 《特区法坛》2006,(6):17-18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血液和生命线。一项信用证交易,法律界人士考虑的更多的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对“独立抽象原则”进行补充的“欺诈例外原则”。对当事人来说。卖方考虑的是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是否与合同一致。有没有不合理条款:买方考虑的是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是否是真实的;而银行考虑的是在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之后能否从买方得到偿付。往往在有关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落空时。也就是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才发现信用证的诸多条款中没有涉及解决纠纷的管辖权的条款。尽管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已被多国银行所采用,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作已成功地解决了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7.
[公布日期]2005.11.14[施行日期]2006.1.1[文(令)号]法释[2005]13号[类别]民商法·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  相似文献   

18.
押汇作为国际商务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术语,在国际商务与银行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查《银行法全书》对押汇一词的解释为,信用证项下为买卖双方提供的融资统称为押汇。押汇通常可分为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但据笔者所知,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法规对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作出统一定义,各专家、学者在其专著中对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之内容表述各异。而近年来,在押汇业务中出现的进出口商不能按期偿还押汇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给银行业务造成极大困境,同时亦给法院的审判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拟就进口押汇业务中有争议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析。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与汇票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用证和票据都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证下也经常使用汇票。但是信用证与汇票有何相通性和差异性、各类信用证如何使用汇票、信用证与信用证下作为一种单据的汇票关系如何、信用证下汇票的基础关系与一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何区别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基于信用证规则和票据法原理对这些问题提出见解 ,并对一般汇票下付款人付款必须无条件而信用证下汇票付款人必须仍凭合格单据付款这一疑难问题提出了探索性分析  相似文献   

20.
本文所提信用证仅指不可撤的跟单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与开证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基本没有争议。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议付行、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且争议也较大,文中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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