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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二、林权纠纷的成因分析三、林权纠纷的法律对策林权虽然已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概念,但在我国法律上却没有林权这一称谓。正因为法律上缺乏对林权含义的明确规定,学界及实务界对林权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广义上的林权概念应该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和各项权利;狭义的林权概念仅指森林、林木、林地的各项权利,但并不局限于物权;有人认为林权并非是一种具体的物权类型,而是涉林物权的统称;有人认为林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集合,它至少包括这样几种权利,即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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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山林权属争议,通常又叫山林纠纷和林权纠纷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当事人对森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这是林区林业建设中的一项老大难问题。在一些地方经常因争占山林、抢砍林木事件引起大规模械斗,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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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林权涵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内涵上,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外延上,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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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林木,林地具有更高的生态价值。由于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林地资源保护,致使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程度低,非法占用林地案件频频发生。本文指出应整合执法力量,加速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成合力,避免多头执法反而削弱执法效果的现象,主动与人民法院衔接,成立林业法规执行法,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专门负责林地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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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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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合理、有效地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既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盘活林地和林木资产的重要途径.作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载体、集体林产权改革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林农在林地流转中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将是评价集体林产权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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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的发展及其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权利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一直是物权法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押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同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模式,权利体系遵循了主体一客体一权利的逻辑模式,依客体的不同作为划分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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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6):1-11,18
自罗马法确立用益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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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 ,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 ,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 ,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 ,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但有特殊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 ,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 ,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 ,存在结构性缺陷 ,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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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并非用益物权的法理辩析——与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时消耗,完全可以速还,客体被处分误为标的物被消耗。采矿权是财产权、行政权、行为权三个不同层面整合的多面体,不同层面的性质不同。应重构采矿权为独立的矿产权和采掘权(开采权),矿产权是国有特定矿产所有权的让渡,属自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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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代物权法原则的一物一权主义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虽然其实质层面的意义即物权客体之上不能存在不相容的物权还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物权法不言自明的内容,不需要一物一权去总结。所谓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即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也可以在不特定的物权客体上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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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环境容量是描述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的自然科学表述。作为一种自然力的功能性载体,由于其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相对的可支配性,因此具有成为准物权权利客体的可能。以其为客体而生成的准物权称为排污权,具有使用、收益等基本的用益物权属性,是我国推行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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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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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背景下的人体与民法上的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传统理论上属于人身权客体的人体的一些部分可以脱离人体,进入到物的领域。捐献的器官、血液、精子、卵子、胚胎、切除的病变组织、细胞等用于生命科技的人体生物材料等来自于人体的特殊的物,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此类物权的内容与行使不同于一般物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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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本文作者认为物权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配置妥当这组权利群,处理适当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需要,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因而,制定我国物权法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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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 ,与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 ,具有与担保物权不同的法律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用益物权是独立性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