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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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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嫱 《政法学刊》2008,25(3):80-84
在近几年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其中因为股东未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也颇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较大,而其在处理实践纠纷中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股东资格是股东权行使的依据,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变、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可以推导出: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2.
吴杰  黄文官 《人民司法》2012,(10):95-99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应否受限制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此造成在实务中,对于抽逃出资股东以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为由而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争执案件处理的困难。笔者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仍具有股东资格,但应当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3.
葛伟军 《法学》2023,(2):90-103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杨姝玲 《法律适用》2012,(2):119-120
隐名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但与他人约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33条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隐名投资的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由此导致的公司隐名股东的各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对隐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实践中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复杂。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股东权、股权转让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应当坚持在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和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相似文献   

8.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具体而言,能体现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票、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协议,这些材料对股东的规定有时并不一致,法官必须选择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尽管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认定股东资格,但是何  相似文献   

9.
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实质性地缴纳出资为要件,股东即使未缴纳出资仍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管理权等。未出资的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将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已出资的股东亦不公平。股东失权是对未出资的股东经过必要的催缴程序之后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股东出资问题上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引进该制度。  相似文献   

10.
陈彦晶 《法学》2018,(12):52-64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相似文献   

11.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巴益军 《法制与经济》2010,(12):114-115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1]。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近年来,公司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股东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处理诸多公司诉讼案件的基础,如果对股东资格认识不清,将会对各类相关案件的处理形成基础性障碍。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王尚 《法制与社会》2011,(33):96-97
隐名出资中包括了两个不同的出资主体,也就是实质上的出资人和名义上的出资人。前者指的是实际认缴出资的主体(即隐名股东),后者指的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出资主体(即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否都有权利将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本文从股东资格认定角度入手,探讨了隐名出资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事项,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外关系上,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存在许多风险,隐名股东在出资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隐名出资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在表象与事实之间:股东资格确定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模式有民法意思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两种解释进路,两种模式选择衍生出不同的规则建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为外在表象,股东实际出资行为是内在事实,二者发生冲突时,超出了法技术规则的范畴,关涉到公司法的价值选择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形态中,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效力位阶,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找寻股东资格确认的最终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戚枝淬  周航 《法学杂志》2006,27(3):73-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7.
立生  欣君 《法庭内外》2006,(10):43-44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均存在行为不规范盼隋况。尤其是公司扩大资本或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不规范,新出资人股或受让出资者的股东身份及其权利受到其他股东的质疑,产生纠纷,形成公司股东权利确认之诉。不规范行为产生的股东,其权利是否应当确认,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答案。  相似文献   

18.
江帆 《法制与社会》2016,(6):90+106
目前理论界对于受让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主要有三种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说、股东名册登记生效说、工商登记对抗要件说,但以上观点都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因此,本文认为通知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生效要件,把通知作为生效要件既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又能有效的保护新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克服了其他三种理论的弊端。  相似文献   

19.
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控制权是权利主体对公司经济资源表现占据、把握和处分,并由之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权能。众所周知,公司作为资本的产物,其全部制度以及股东的权利是以出资比例或者股份为基础设计安排的,因此,法律理念上的股东地位平等并不能必然导致投资者们在公司事务决策中权利的平均分配。按照每一股份行使一个表决权的公  相似文献   

20.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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