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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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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客观存在于法律推理过程中;审判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蕴涵着法官对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在实质法律推理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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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与通常理解的事实概念存在本质区别,案件事实即是已被诉讼程序证成为案件事实的生活事件,案件事实不是既定的、不是被发现的客观事实,而是由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据规则和事理逻辑形成的;很多情况下,事实问题即是法律问题,法规范对案件事实起着型构的作用;审判过程中规范与事实相互作用且自我显形;事理逻辑最具研究价值,因为这一研究能揭示出形成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最能体现法官个人判断的意识因素。本文采用思辩哲学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上升为抽象的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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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区别于客观事实和规范事实,案件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规范的事实要件构筑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既为法律规范所规定,又为社会生活实际所制约,兼有主客观共居的属性。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阶段或过程。案件事实和可得适用的法律的发现及其判断,几乎是同步进行并相互制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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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司法过程的弱点所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生活事实通过证据和证明规则的过滤,形成案件事实;二是案件事实经过实体法规范的裁剪、组合後形成法律事实,其中有实体法规范的作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判断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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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的二分及法律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基于近代以来哲学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知识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中,法官只须严格以法律要件涵摄事实。然而,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并不表现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去认真探索和发现。在裁判中,法官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相关部分之间来回穿梭。这构成了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也对法律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凸显出法律决定是一个双向而非单向运行的过程。与哲学诠释学对基于事实与规范二分的封闭体系观念的批判相一致,法律论证理论主张: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实践性的法律论辩只有在开放性的体系中才能得以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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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应以案件事实为裁判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所以,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判决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案件事实,又称"证据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证据所表明或建构起来的客观事实。①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真实的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摆在裁判者的面前,它是以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方式展现出来的,不同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陈述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提出案件事实的不同陈述问题,然后分析案件事实陈述的特点,最后提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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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无直接联系,主客观统一的属性决定法律事实作为司法裁判事实基础的正当性。无论在那种模式中,法律事实都是法官在严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据经验法则及法律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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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逻辑推理都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前提和某一命题作为结论所构成的,它是由一个命题或几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之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判决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这个演绎推理过程是三段论的典型格,即以普遍原理为大前提,以特定情况为小前提,由此推导出特定情况应该得到的结论。由于在审判工作中大量使用这种三段论推理的格式,因此这种典型的三段论格式又被称为审判格,其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的推理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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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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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法学方法论普遍更多关注通过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进行寻找和解释适用,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如何形成则关注较少。案件事实的形成环节蕴含了民法学方法论的丰富命题,司法三段论中具体要件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民法证据规范的适用。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本身就存在一个司法三段论的适用,证明责任规范贯穿于司法三段论的始终。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民事证明责任等民法证据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运用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有益扩充,也丰富了民法规范论的类型配置。民法证据规范主要包括民事证明责任一般规范和民事证明责任法定例外规范,前者需要通过证明责任一般条款独立加以规定,后者则具体表现为法定化的民事权利推定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和证明责任倒置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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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效命于法律判断的形成,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将大小前提进行等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同关系,要运用各种方法去建构大小前提,即使事实一般化、使规范具体化。这些方法包括:客观目的探究,法律修正、正当违背法律,法律补充、反向推论等建构大前提的特有方法;观察、实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建构小前提的特有方法;以及演绎、归纳、设证、类比、解释、论证、诠释等建构大小前提共同运用的方法。它们共同构成法律方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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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要件事实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然而,司法权之公权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法官垄断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法官只能将部分医学专业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事实判断,司法鉴定人绝无权认定属于法律事项的当事人的“过错”,唯有法官有权进行“过错”认定。因此,在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权与司法鉴定人之医学专业事实判断权应当协同进行“过错”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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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2)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抽象的法律对具象的事实之适应程度,并发现法律面对案件事实时的适用或者不适用。事实还原不仅是法益衡量之客观论证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选择的基础,同时还是法益衡量限度确定的标准。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则需要解释者认真对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以判断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刑法保护是否具有必要,从而把不具有保护法益的真实性、价值性或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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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链:通往案件法律事实的桥梁
案件事实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的重要司法过程,是进行裁判的起点和基础。近年来,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最高法院积极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死刑复核权回收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起草并与五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