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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网游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并控制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私自运营他人游戏作品的行为。私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同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予以刑法规制。在两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论非法经营罪在著作权刑事保护领域的误用与退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刑法专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却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这给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司法评价都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究其症结主要是由于理论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司法实践中鉴定难,导致侵犯著作权犯罪被虚置,致使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不易.以非法经营罪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武器是不符合国际惯...  相似文献   

4.
李燕  韦茂运 《科技与法律》2007,(1):I0011-I0017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互动娱乐业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然而"外挂"逐渐成为危害网络游戏行业的一大毒瘤,外挂行为也成为了司法活动的一个新焦点.本文对外挂的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做出比较详细的探讨.从民事违法性层面上看,"外挂"行为侵犯了游戏开发商的著作权.这一说法已经得到大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认可.随着在北京市和深圳市检察机关先后对网游外挂进行刑事立案,更反映了"外挂"的危害性有日益扩大之势.因此,本文结合两宗外挂案件着重论述外挂的刑事违法性,以及外挂与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6.
网络游戏“外挂”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擅自运营的“外挂”软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涉及程序违法;同时,“外挂”软件的运行会侵犯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及内容违法。所以,擅自使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阳本祺 《法学》2012,(7):119-127
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态度并非学界所期待的"限制",而是尽量"扩张"。司法实践不受刑法条文空白罪状要求的制约,参照相关"国家规定"的比例很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等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同类案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比例大于后者,而且非法经营罪的宣告刑重于后者。刑事立法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越远,刑事司法罪行擅断的程度就越严重。司法实践不仅使非法经营罪变成了"口袋罪",也变成了刑罚过剩的"恶罪"。  相似文献   

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前,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尤其是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被分别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存在执法不统一现象。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之抵触的,不再适用。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严格按照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9.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李骏 《人民司法》2012,(2):53-56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其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12.
田国宝 《法学》2004,(5):76-82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13.
用自身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率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性及应当构成何罪在司法实践存有争议.未实施其他犯罪的民间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4.
李勇 《人民检察》2023,(4):12-17
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成品油市场和资源的动态变化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刑法的修改,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失去前置法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合法化,只是保护法益从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秩序转变为公共安全,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危险驾驶等相关公共安全类罪名。摆脱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路径依赖,并没有产生刑法处罚漏洞,反而使刑法规制顺应了上述保护法益变化的现实,规避了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弊端,促使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治理体系合理化。  相似文献   

15.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逐步加大,所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司法实践有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也有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理。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案件定性处理存在差异?应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性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敬请关注本期疑案精解。  相似文献   

16.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 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 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中,不管是已销售情形还是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内涵应是不变的。既然已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全部违法收入;那么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即是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侵犯著作权罪不以造成被侵权人损害  相似文献   

18.
我国彩票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很多问题。尤其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之后,互联网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现象也日渐蔓延。彩票固有的“赌博性”色彩,互联网这一跨空间、跨时间、低成本的销售平台,互联网上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屡禁不止。文章意在依据正确的对彩票进行的定性,通过对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表现形式的归纳以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反驳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单独定罪的学说;从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侵犯的法益、犯罪构成和立法选择的角度论述我国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从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保护法益的准确定位,进一步反驳了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纳入非法经营罪加剧口袋罪现象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将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构成要件的异化,归结于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堵截条款的立法规定,是一种虚假的表象性认识;在适用中司法人员对堵截条款的曲解才是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实质.是故,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应立足于司法而不是立法.教义学的分析路径可以在司法适用中实现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教义学视阈下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限缩,应从“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展开.虽说“网络水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将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被学界视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开放性的表述使它在严密法网、提高法的灵活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无规律的扩张适用却使其逐渐地偏离了“法之明确性”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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