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冯佳斌 《法制与社会》2012,(26):244-245
刑法上如何界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分别予以何种评价?如何理解2011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与刑法典第218条之间的冲突?解决好、理解好上述问题是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毛善刚,昭武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来说,是助纣为虐的行为。要制止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必须截断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的发行、销售渠道。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  相似文献   

4.
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的行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来说,是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虎作伥的行为。要制止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必须截断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的发行、销售渠道。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1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之后,又在第2条规定了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罪,其具体罪状和法定刑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1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  相似文献   

5.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前,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尤其是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被分别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存在执法不统一现象。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之抵触的,不再适用。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严格按照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6.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 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 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非法经营罪在著作权刑事保护领域的误用与退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刑法专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却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这给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司法评价都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究其症结主要是由于理论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司法实践中鉴定难,导致侵犯著作权犯罪被虚置,致使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不易.以非法经营罪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武器是不符合国际惯...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中,不管是已销售情形还是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内涵应是不变的。既然已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全部违法收入;那么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即是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侵犯著作权罪不以造成被侵权人损害  相似文献   

11.
论侵犯著作权罪的几个问题朱建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为之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改变了以前把这两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作为投机...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盗版光碟等侵权复制品案件大多是以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这种判决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发行包含销售,销售即是复制发行。关于销售与复制发行的关系,理论界见仁见智。区分两者间关系,主要是区分销售与发行的关系。发行有三个层面的使用语境,刑法意义上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不具有同一性,对其应作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虽然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方式,但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13.
本文案例启示:对销售盗版出版物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违背立法本意,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打击此类行为,需要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制作、出售"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作出立法解释,并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追刑标准。  相似文献   

14.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为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加强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决定》和1995年1月16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仅就侵犯著作权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犯…  相似文献   

15.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  相似文献   

16.
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例如,目前盗版现象非常猖獗,打击盗版的需求非常迫切。然而,在选择罪名时,司法机关不选择本罪而多选择非法经营罪。因此,关于本罪的适用,司法部门存在许多误区,而学界也未深入探讨。本文拟就这些误区,进行澄清和探究。  相似文献   

18.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逐步加大,所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司法实践有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也有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理。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案件定性处理存在差异?应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性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敬请关注本期疑案精解。  相似文献   

19.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田国宝 《法学》2004,(5):76-82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