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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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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青海、福建、湖北、甘肃等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保障,生态补偿制度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地方立法文本中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规定,概括了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特点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对策。结果表明: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已初步建立,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呈现出政府主导补偿,资金补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补偿事项多元、因地制宜等特点;当前我国国家公园关于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存在着生态补偿概念内涵不明确、生态补偿原则缺失、生态补偿标准难法定、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不足;未来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应明确生态补偿概念、确立生态补偿原则、规范补偿标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
邱秋 《环境保护》2014,(5):27-29
我国生态补偿的法治保障明显滞后于生态补偿实践。完善生态补偿的法治保障,实现生态补偿政策的法律化,重点和焦点是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及其配套立法,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作,框架规定与具体项目的配套。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尚未完善,难以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文借鉴美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先进经验,通过对我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现状的梳理,从法律体系、资金来源、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拓展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确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4.
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在实施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与法规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配套,程序立法和实体立法相协调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态补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规定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种类等内容,以此来指导生态补偿实施.  相似文献   

5.
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就是用立法、计划、市场等手段解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是解决生态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国内外已有许多成功的实践。而在中国,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分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吸取国内外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明确生态补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补偿方式和制度实施等内容,探讨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在中国的构建,为解决水源地生态污染问题提供途径。  相似文献   

6.
王社坤 《环境保护》2014,(13):38-41
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是建设生态文明和法治中国战略决策的具体实施之一。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是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前提。《生态补偿条例》的结构安排应当满足我国生态补偿实践的制度需求,对生态补偿领域、标准、方式、资金等问题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补偿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制度调整,我国目前针对该问题的实体和程序立法缺位严重,监管也不到位,尚未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法规体系,需要出台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规范,并从完善实体、程序和监管相关立法等多方面进行解决。长期以来,我国较偏重于陆地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而忽视  相似文献   

8.
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强化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单行法,尤其是要出台跨流域调水工程专门立法,并针对特定工程规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兴建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由国务院出台跨流域调水专门立法,对省际之间区域性调水工程、省内跨市县小型调水工程可以采用区域性立法的方式,并有效解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难点问题;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关内容和任务亦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必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建设生态文明背景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保护补偿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支撑。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当前实施的各类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并对其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发现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立法、管理、理论支撑与实践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政策、法律尚未规定贯通流域—海域的生态补偿制度,分立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无法弥补流域—海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基于科学考虑海陆连贯性、创新传统海洋行政管理模式、响应社会需求而提出的流域—海域生态补偿,其实质是以海定陆,对各种入海污染物以区域联动方式在各流域加以管制。遵循流域—海域具有的"海陆过渡相"生态规律,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态补偿制度;确立制度的构建主体和立法基本原则,明确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解决流域—海域生态补偿制度入法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1.
文章从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和实践基础分析出发,系统总结了我国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实践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近年来,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各类环境与资源产权交易不断深入,生态优势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展较好,绿色金融持续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方式日益多元。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政府与市场职能边界仍不清晰、相关部门在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方面尚未形成合力、有关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还未出台、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监测评估机制仍然欠缺等难点。文章最后对科学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流域生态服务补偿定量标准研究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流域保护、管理和生态补偿立法的关键环节,而生态补偿标准的定量化评估,是目前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关键技术.本文根据金华江实地调查,从上游供给成本、下游需求费用、最大支付意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4个方面剖析了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支付的标准及定量估算方法.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环境》2017,(11)
<正>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往往分散在不同的环境保护类法律中,这使得我国现行环境生态补偿立法零散,缺乏系统性、体系化,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流域和水源地保护方面,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以保障水资源安全为重点确定了生态补偿地域范围,对相关受补偿地区实施了生态转移支付、生态建设和污染  相似文献   

14.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历史,但在法律规制方面一直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文章认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首先应厘清其法律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目前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运行的现状,揭示其还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公民环境意识淡漠等问题,近而提出应从立法方面规范生态补偿法律行为、实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普及环境意识,推进公共参与制度等方面来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草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应对经济高速发展中存在的草原资源耗竭和草原生态破坏的经济手段,对平衡和协调经济快速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具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贵州省清水江流域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是基于政府调控、协商参与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其补偿程序、补偿标准以及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在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富创新性,具体表现为测量主题的多元化,补偿标准的责任化以及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但补偿政策依然存在不足,应完善配套机制,加强立法,创建流域管理的综合框架,引入公民参与和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7.
试论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是立法的主导方向。文章论述了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定性、多层次性和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目前实施该项制度存在着流域生态功能来定位、补偿标准不确定、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和缺乏法律保障等主要问题,并就建立和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相似文献   

18.
国家和地方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补偿领域逐渐由单一领域走向综合补偿、补偿范围由省内拓展到省际间、补偿资金由切块分配转向与成效挂钩、补偿方式由资金补偿拓展到多元化补偿。但在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滞后,标准体系不完善;内涵的理解不全面,补偿方式较单一;国家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综合性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上下游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系统有效的监测评估机制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了扩大补偿范围,继续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配套管理;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和绩效评价;完善配套制度与标准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19.
据报道,自2010年4月启动立法工作,到2010年底,《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成型,并初步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定义、范围、原则和机制,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国家将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20.
王兰梅  张晏 《环境保护》2022,50(8):58-63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安江流域作为我国首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历经10年探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文在研究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践和成效的基础上,发现其中仍存在系统性立法缺位、资金支持不健全、补偿机制僵化、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应当尽快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健全科学、精准的补偿资金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下多元协同共治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推进,推进“新安江模式”的发展完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示范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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