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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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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2.
非法经营罪自设立以来,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过数次扩张,实践中绕过该罪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而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案例层出不穷,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防线有被突破的嫌疑。近期,司法解释将有偿删帖发帖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一方面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质特征,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刑法体系解释的解释原理。通过不断扩充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来规制实践中花样翻新的违法经营行为,这使得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基因愈发明显,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急需遏制。  相似文献   

3.
非法经营罪自设立以来,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过数次扩张,实践中绕过该罪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而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案例层出不穷,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防线有被突破的嫌疑。近期,司法解释将有偿删帖发帖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一方面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质特征,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刑法体系解释的解释原理。通过不断扩充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来规制实践中花样翻新的违法经营行为,这使得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基因愈发明显,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急需遏制。  相似文献   

4.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但是通过对信用卡入罪原因、信用卡套现原因以及信用卡功能的分析,可以认定信用卡套现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产生根源是银行不合理的信用卡透支制度。因此,将信用卡套现入罪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将信用卡套现非犯罪化。同时,对信用卡套现应该采用市场手段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不法中介,商户利用POS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给发卡机构、持卡人乃至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带来巨大的危害。但原有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事规范不甚明确,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2009年12月15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种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一种较好的路径选择,但是构成非法经营罪所必备的“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件需要从理论上予以突破。  相似文献   

6.
司法解释将有偿删帖发帖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一方面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质特征,另一方面违背刑法体系解释的解释原理。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需引起我们反思,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急需遏制。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危害较大,且呈日益猖獗之势;而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既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这一危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该种行为入罪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正常经营与非法套现难区分、行为危害大却难以入罪等问题。对此,需明确合理套现与非法套现的区分标准,通过设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增加作案频率、累加未处理金额等方式完善入罪追诉标准,以有效惩治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  相似文献   

8.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堵截构成要件是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表现为“或者其他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罪构成。限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成立犯罪之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与单行刑法明确的非法出版行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和扰乱电信市场秩序行为和非法传销行为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金融机构盲目竞争,监管不力等多方面的原因,使信用卡非法套现日益猖獗,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遏制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蔓延,应从法律层面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强金融层面的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使信用卡非法套现猖獗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10.
司法机关将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行为性质,缺乏合理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侵害市场准入秩序为前提,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营秩序。应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区分出版程序违法和出版内容违法,将单纯内容违法与内容程序同时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1.
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无经营许可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行为的刑法适用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争议在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否存在竞合关系。以及属于何种竞合形态。从司法解释来看,侵权音像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对象,并为非法经营罪所排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为排斥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具有竞合关系。该行为只能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不断丰富着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就目前来说,非法经营罪的体系已变得非常庞杂,这与司法实践中的扩张行为有关,但立法上的缺陷也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应采用空白罪状的描述方式,对其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扩张问题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3.
经济社会发展促使经营领域出现形式各异的牟利行为,因为不符合《刑法》第225条前三项的规定,司法者往往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将其纳入该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基因日益显现且口袋径有扩大趋势。这必然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刑罚适用不统一、司法解释越位以及理论中对非法经营罪客体和"国家规定"含义的争论等一系列问题。实践中应紧紧围绕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严格限定"国家规定"的范围,预防司法犯罪化。唯有如此,才能限制其口袋径的进一步扩大,顺利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4.
因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条款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在认定该罪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本文通过分析涉烟非法经营罪认定中的三个关键问题,即"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和"情节严重"的界定,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经营罪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在分析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上海实践中的涉烟案件适用法律指南。  相似文献   

15.
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关注的个罪。判断非法经营罪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不仅要从奉罪刑法定原则为圭皋的中国刑事立法本体出发,还应把作为法定犯的非法经营罪特质、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国家规定、审判实践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通过司法数据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批评有失偏颇,至少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排除具体审判实践的差异,非法经营罪规范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犯罪案件多集中于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在对依法准确适用罪名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风险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建议,以有效遏制犯罪,促进信用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7.
关于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的刑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快速发展,外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日益显现,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不仅仅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也已经引发了巨大的理论争议。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挂行为的定性并未能实际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于外挂行为的定罪,基于追求“定性准确”而采取的“保险式”定性,几乎千篇一律地退而求其次,避开侵犯著作权罪而将制售外挂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一做法忽视了外挂行为的本质属性,更是对于刑事立法中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法条关系的一种严重误读。深入思索外挂行为的本质特征,剖析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宏观定罪规则和法条结构,对于外挂行为的罪名选择,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非法经营罪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各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商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口袋罪的判断标准,与投机倒把罪也存在本质的差异,不是口袋罪。  相似文献   

19.
对非法从事保安业务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司法机关将其定罪的依据在于追求结果的同质性,忽视行为的同质性要求,将后果相当、行为相似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必须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就非法从事保安业务而言,其行为扰乱的并非市场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体系解释只含同类规则,只含同类规则只能是行为的同质性,而不能是结果的同质性;"兜底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应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非法从事保安业务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缺乏满足"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市场行为。  相似文献   

20.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典型的空白罪状,“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开放式表述,使得非法经营罪成为97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一个罪名,立法司法解释接连不断,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空白罪状高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带来了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等有着明显的冲突,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应当在刑法中尽量予以限制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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