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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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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996年 ,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公布 ,反映了数据电讯作为一种交易形式 ,其重要性日益增加 ,要求改革现行法律制度。该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重要蓝本。 1 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就是以《示范法》为基础的 ,体现了该国改革原有法律 ,建立数据电讯制度 ,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决心。本文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评析该法的意义和特点 ,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相似文献   

2.
伴随《电子签名法》的颁布,由联合国示范引导的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的目标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现今我国再次提起制定电子商务法应当具有超越示范法的立法定位。目前电子商务已经向纵深阶段发展,渗透至各个领域,因此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渗透性,我们不可能在一部法中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有清晰的定位。建议制定网络商务法,按照商法的目的和价值建构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立法思路与立法框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 3月 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该法是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电子商务国际文书中的又一重要文件。其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作为一项单独的法律文书;与《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完全一致;对《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7条详细说明;拟由技术条例及合同加以补充的“框架”规则;对电子签字法律效力增加确定性;规定有关各方的基本行为守则;不偏重任何技术的框架等。该法包括 12条,规定了《电子签字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符合签字的要求、签字人的行为、验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与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  相似文献   

4.
随着Internet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活动模式,受到了全世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带给我国经济新的活力和效益,但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国家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法也随之出台,我国借鉴别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基础下,制定出台了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它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跨越式发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组织所创制的一个全面调整电子商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这个规范法典对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影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本文将《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从原则、结构、内容等三个发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其异同点.旨在发现我们国家立法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及有关问题 1.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立法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发出和受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颖 《中国法学》2004,(1):161-172
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作为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完善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支付命令”和“安全程序”等全新的概念与规则。支付命令不仅是4A编所界定的支付指令,而且对确定4A编的调整范围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程序是支付命令的认证手段,其相关规则将欺诈损失在各当事方间进行了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如下启示:“功能等同”方法不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唯一思路,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经验,考虑创立具有全新概念、全新规则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特定关系的法律;我国电子商务法应是一个法群,而不是一部法典;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就电子化权利的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刘颖 《广东法学》2003,(6):50-62
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作为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完善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支付命令”和“安全程序”等全新的概念与规则。支付命令不仅是4A编所界定的支付指令,而且对确定4A编的调整范围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程序是支付命令的认证手段,其相关规则将欺诈损失在各当事方间进行了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如下启示:“功能等同”方法不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唯一思路,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经验,考虑创立全新概念、全新规则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特定关系的法律;我国电子商务法应是一个法群,而不是一部法典;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就电子化权利的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纪之交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 ,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 ,但总体来讲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 ,2 0 0 1年 1月 13日 ,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代管研究机构 )发起 ,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 ,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 ,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示范法 )》(下称《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在该次研讨会上 ,与会者达成共识 :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 ,起草《示范法》 ;《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 ,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 ,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签名、认证等内容 ,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 ,目前先起草电子交易和支付等内容。《示范法》总则部分应有功能等同的作用 ,分则部分应象因特网 (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 ,具有开放性。形象地说 ,《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像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 ,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该次会议还对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于 1996年推出了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以下称“示范法” )。   “示范法”共分两部分,计 4章 17条。其第一部分题为“电子商务的一般规则”,由 3章计 15条构成,系统地规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一般原则,将法律要求适用于数据电文的规则,以及数据电文交流的规则等内容。其第二部分以“特殊领域中的电子商务”为标题,由 1章计 2条构成,实际上仅是规定了与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有关的电子商务规则。本文仅限于对“示范法”第一部分的评析。  …  相似文献   

10.
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应当说是从《合同法》开始的。不过其中的有关规定还显得过于简单。而全面的电子商务立法一直进展迟缓。我们在这方面确实面临缺乏经验等困难。   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在一部分国家或地区开始了较长时间,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第一篇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关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 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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