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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人曾经说过:"有救济才有权利"。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人的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遭受侵害时,都有权享受合格的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救济"。救济制度是确保人权救济的基本制度,国家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正是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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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国家赔偿程序是进行国家赔偿活动所经历的一个过程,是赔偿请求人依法实现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途径、手段和保障,也是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国家赔偿事务的规程,对有关国家机关起着规范和制约的作用。《国家赔偿法》包括实体与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不能反映国家赔偿的正当性,赔偿程序在整个赔偿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缺陷及如何完善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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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05,(6):4-6
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事实上实现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当国民权利受到侵犯以后是否能及时有效得到恢复,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充分的民主和法制的试金石,这也是一个宪政或民主国家必须作出的承诺。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写着公民权利的宪法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那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鞭挞,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蔑视。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的庄严承诺,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可以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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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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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法律。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确保依法行政.避免国家赔偿的发生。本文将对一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希望能够对读者了解国家赔偿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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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制度欠缺及其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国家赔偿法》所构建的国家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疏漏。其中,国家赔偿范围的狭小、归责原则的单一、国家追偿制度的不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及其与相关法律的不协调是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现行制度妨碍了《国家赔偿法》应有功能之发挥。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以保障公民权益为宗旨,扩展国家赔偿的范围,丰富归责原则体系,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之与其他相关制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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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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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兑现了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承诺;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然而,环顾现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拟对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和赔偿机制不合理,以及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存在漏洞等问题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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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意义不是财政意义上的赔偿,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只要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就不应该让受害人受到经济损失.既然法律是天平,国家不能吃亏,受害人也不能吃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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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在公民、法人追究国家责任方面迈出了里程碑性的一步,但是,实施8年多的效果并不理想。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使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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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赔偿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任何一个国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利,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国家赔偿法》因首次宣示了“国家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宪法原则而倍受瞩目,从实施七年多的情况来看,国家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获赔困难的客观现实已经使许多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除去执行机关存在理解和执行上偏差的原因外,我们不得不正视国家赔偿立法本身的缺陷,本文仅就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赔偿标准问题谈一点肤浅的体会。一、对现行赔偿标准规定的评价现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可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从赔偿的对象看,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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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功绩、不足及创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功绩在于:在立法理念上,它体现了人民主权;在行政执法上,它塑造了责任政府;在司法实践上,它彰显了社会公正。国家赔偿制度的不足在于: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之艰难,国家赔偿“私了”现象之严重,国家赔偿蜕变成单位赔偿之盛行,国家赔偿范围之狭窄、数额之低下、程序之不合理。而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需要创新国家赔偿之法律文化,需要创新国家赔偿之法律制度。前者旨在解决国家赔偿难,国家赔偿“私了”严重和国家赔偿蜕变成单位赔偿等问题;后者旨在解决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的归责、范围、金额、程序和精神赔偿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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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颁布为解决国家损害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不切实实施此法,它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对它的实施,切实使其运作起来,使其由静态转化为动态。在我国现实情况下,这部国家赔偿法的运作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主要体现在: 1.法律基础 纵观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这部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法是在宪法、民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许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成熟、发展起来的。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对此重新作了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制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宪法依据。随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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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理论的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与提高,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成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共识。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严肃了执法,仅1999年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6788件,比上年上升8%。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国家机关在适用赔偿法时,没有深刻理解领会法条的实质,使一些赔偿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连下批复,明确、强化赔偿法的执法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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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3):38-42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衡量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它具有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培养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