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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评区域限批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一般规则。此次立法是自2006年我国首次使用该项行政措施以来、继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后,在环境法领域的又一次有益探索。环评区域限批是指当某一地区出现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情况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措施。环评区域限批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应尽快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详细规定环评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措施决定主体、适用期限、行政执行手段、解除条件、验收评估、解除程序、解除决定主体、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则,并重点配套规定"拒绝受理"的例外情形和"暂停审批"的许可中止情形,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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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应谨慎实施——从华能集团、华电集团的环评限批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部针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无论是具体适用条件的认定,还是暂停审批行为的实施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从法治的角度来审视,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不但在程序上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存在冲突,而且在实体上也脱离了环境法上环评许可的条件,其撇开环境质量因素的考量而实施的株连行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正当性,使得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行为可能难以经受住司法审查。因此,现阶段的环评限批应该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对特定企业集团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是否审批的依据;同时,在环境法上强化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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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理论解读过度美化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背后动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单单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向善举措,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公民监督依法行政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无法交给行政相对人的,相对人也不可能行使任何选择权限。实际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更多的是一项规制工具,是作为“权力”赋予行政机关的,是由互联网兴起的时代背景和行政组织法的内生突破共同助长的。作为“权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需要和其他制裁行为一样获得规范化。我们应努力从“权利”视角转换至“权力”视角,改变现有监督依法行政的目的认识,充分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设置全方位控权机制。与此同时,“权力”视角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工作,也应做根本性调整,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限缩解释、公开无需匿名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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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的内涵和性质是正确界定非行政许可在实践中严格规范其运行的基础性问题.行政审批问题具有的复杂性以及行政机关认识能力存在的局限性是导致“非行政许可”内涵难以界定的主要原因.从行政许可的特征及其与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关系入手在逻辑上分析可知: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从事除“特定活动”以外的活动,或根据其他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准予其从事一定的活动.非行政许可中的外部行政行为具有验证性和确认性,内部行政行为具有权力和职能的分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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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权利需要有效性救济作后盾,由于传统理论对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定位偏颇,在我国实践中,使得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缺乏有效性,而目前很少有人对其予以关注。本文分析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向“特别法律关系理论”的转变,并介绍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实践中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改革,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我国也应借鉴别国经验,当公务员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有效保障公务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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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行政裁判实践中,主要存在“行政行为分析方法”与“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民法上成熟而严谨的“请求权方法”可以引入行政裁判,通过行政法上“公法权利之甄别”、“请求权基础之检索”和“公法限制之审查”等步骤予以适用。当下的行政裁判上请求权分析方法还存在“规范缺失”、“视野偏狭”等问题,需要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分析方法相对接,并适当引入“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等考量因素,使其充实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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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区分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从事前、事中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预防不当内部行政行为的危害、补救由此造成的损失、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为此,要通过严格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强化专门监督和人大的监督、扩大受案的范围和渠道来强化对其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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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制度,其本质是调整国家为矫正“市场失灵”—公共品和行为外部性 而委托行政机关对稀缺性权利进行的产权配置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性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鉴于行政许可的特性,其实施机制中存在两个层次的“政府失败”。笔者运用博弈论、信息论、寻租理论对其作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矫正措施。基于以上分析,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平衡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防治“市场失灵”和控制“政府失败”的关系。笔者建议用控权—平衡论来指导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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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影响乃至决定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对关系:(1)统一法典与单行法;(2)程序法与实体法;(3)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4)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范内部行政行为;(5)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6)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非权力性行政行为;(7)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8)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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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单双号限行措施其实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新政机关通过自身所具备的行政权的运用并表示到外部的行为中。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且完全符合成立行政行为所必须的四个要件,即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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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行为规范,只规范行为,包括积极行为规范和消极行为规范,前者即权利、权力,后者即义务。义务是权利和权力的逆向表述。法律规定权力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权利。规定权利意味着必须规定权力。在本质上,法律就是对权利的规定,权力和义务均可视为权利的间接规定。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均是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广义的人身自由权等同于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即有名权利外之权利。但人身自由权表示不定向之自由,必须通过具体行为,即定向之人身自由方能行使。定向之人身自由权即传统民法之能权。称法律确认的无名行为资格为能权不违反逻辑,称其为权利外“法益”则违反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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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行政赔偿诉讼审判对象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基于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被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民与行政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次生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是行政赔偿诉讼首要审判对象,在具体行政行为是免责要件时,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权力—责任关系则构成另一审判对象,先行处理决定则不是审判对象。这一界定不仅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法治逻辑、制度构造,还有助于我们重构其审判进程,合理安排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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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公法皇冠”的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比例原则的“相对普适性”为其在经济法中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引入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回应经济法现代性的内在诉求,还是贯彻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涵盖“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利”二元法律关系结构,但是,特殊紧急状态和合意行为应排除比例原则的适用。囿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有必要构建其在经济法中的类型化适用路径:以法律关系结构为划分依据,通过“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差异化认定标准,塑造“宽松”和“相对严格”的审查基准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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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的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产生可以追朔到19世纪德国宪政上的国家法和行政法理论(奥托·迈叶尔等)。一般行政关系只包含公民的一般义务,而特别权力关系涉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通过强制或自愿地进入并在特定领域内确立,它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因此以往被称为“法治国家的丛林”或“法治国家未被开拓的领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部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他与国家权力主体不适用一般国家与国民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性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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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难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拓展受案范围在今天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立法的完善必须循序渐进,科学界定行政主体、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是适应我国的权力结构模式和司法实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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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