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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按照继承发生的根据,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继承划分三个顺序较为妥当,即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祖父母则为第三顺序。一、继承顺序的排列应把血缘关系的远近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经济联系  相似文献   

2.
研究和讨论要不要把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制定具有社会主义特色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继承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由于各国的立法依据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依据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按亲等的远近,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因为继承人的范围很广,一般只要有亲属存在,遗产由亲属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1条规定:“遗产,按下列规定的顺序及规则,归  相似文献   

3.
(18) 为什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顺序对审判实践有什么意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次序,依次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继承顺  相似文献   

4.
<正> 在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问题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是“三顺序”,即: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3,祖父母。一种主张是只应有两顺序,即将祖父母与兄弟姐妹并列为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不变。我赞成“两顺序”论。“三顺序”论的根本弊端在于轻视了祖父母在继承中的地位,忽视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按照三顺序的排列,祖父母的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极难实现。  相似文献   

5.
(24)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就涉及到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是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里所说的胎儿,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关系,而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之人。保留继承份额,是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为胎儿预留一份,待其出生后再继承。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述法律规定,对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要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这一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不等于胎儿已享有了继承能力,因为胎儿不能以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7.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玉敏 《法学》2012,(8):15-20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8.
涉台继承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台因素”主要包括: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被继承人生前居于台湾地区;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位于台湾地区。根据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不同,涉台继承公证大致有三种:(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二)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时应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三)台湾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在大陆的财产的,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公证。涉台继承公证的特征涉台继承公证是一主权国家人民因所处法域的不同…  相似文献   

9.
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  相似文献   

10.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11.
陶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48-249,255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云南楚雄王国明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该法的意见第45条规定,如果出生的胎儿为双胞胎或以上的,他们各自是否仅应分得保留份额中的1/2或1/3呢?这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倍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的原则?答:这是一个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又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止一个时,每个子女都享有自己独立的继承权,并应按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的原则各自继承自己那一份额的遗产,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就以子女的身份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样…  相似文献   

13.
赵莉 《政治与法律》2013,(3):137-147
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14.
受我国传统同居共财的法律文化影响,家庭财产共有也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亦遵循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立法理念,对此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随着我国以同居共财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模式的逐渐瓦解,共同继承人之间形成作为共同共有基础的共同关系的概率也随之下降,仍将共同继承遗产视为共同共有的合理性日趋减弱。共同继承遗产逐渐被视为按份共有,共同继承人对未清偿遗产债务应依据其份额承担按份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未来修订时应进行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15.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发生。此时,除确定继承关系的主体——应继的继承人外,确定继承关系的客体——应继财产的范围也成为一大重点,尤其是被继承人死亡前与继承人之间所为的物的赠与,于继承时该如何分配,实为一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归扣制度。所谓“归扣”,又称为“如除”、“合算”、“冲算”、“扣减”,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额之预付,为赠予或遗赠,于算定其现实之应继份时,应予以加算或扣除之制度。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漏洞,应该加以补充。本文拟对归扣制度作初步研究,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提出构建我国遗产归扣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6.
继承人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通例。但如何划定继承人范围,各略有不同,大多以有血缘或配偶关系确定其继承人。两岸因历史原因而分隔,致夫妻、父母、子女散居两岸,但血缘及配偶关系不容否认。故不仅早年有被继承人在台湾,其配偶、子女在大陆地区,且近年因台胞往返两地,  相似文献   

17.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人(死者)称作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不放并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从而取代了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取得了死者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它以姻亲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为产生的基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相似文献   

18.
徐鑫 《法制与社会》2013,(32):232-234
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相似文献   

19.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关于配偶的继承地位的规定需要改进。现行《继承法》将继父母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并不科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为我国独创,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岳母的扶养纯属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20.
李雪 《法制与经济》2009,(8):105-106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关于配偶的继承地位的规定需要改进。现行《继承法》将继父母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并不科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为我国独创,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岳母的扶养纯属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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